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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聲字第2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守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守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各罪危害程度、犯罪次數及日期間隔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 (年月日)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施用│ 10月 │102.11.10 │高雄地院│104.10.26 │高等法院│105.01.15 │
│  │一級│      │          │104 年度│          │高雄分院│          │
│  │毒品│      │          │審訴字第│          │104 年度│          │
│  │    │      │          │1510號  │          │上訴字第│          │
│  │    │      │          │        │          │978 號  │          │
├─┼──┼───┼─────┼────┼─────┼────┼─────┤
│2 │施用│ 9 月 │105.01.05 │高雄地院│105.08.09 │高雄地院│105.08.30 │
│  │一級│      │          │105 年度│          │105 年度│          │
│  │毒品│      │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774 號  │          │774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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