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政瑋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瑋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2 罪之性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3日上午某 │105年2月23日13時許  │
│                │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30號          │字第1936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658號 │105年度簡字第347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6月8日      │   105年7月25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2658號 │105年度簡字第347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7月5日      │   105年8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0256號(通緝)   │第13940號(待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2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