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竊盜等罪,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3 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請求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並衡諸受刑人個人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各確定判決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部分,雖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刑6 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編號1 、3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 月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9 日 │104 年6 月9 日 │103 年7 月13日 │ ├────────┼──────────┼──────────┼──────────┤ │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下同)104 │104 年度毒偵字第2907│104 年度偵字第6395號│ │ │年度偵字第14597號 │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494 號│104 年度簡字第398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152│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8 月18日 │104 年10月15日 │104 年12月24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494 號│104 年度簡字第398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152│ │判 決│ │ │ │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22日 │104 年11月10日 │105 年1 月19日 │ ├───┴────┼──────────┼──────────┼──────────┤ │備 註│104 年度執字第13351 │104 年度執字第15722 │105 年度執字第2370號│ │ │號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