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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松檀林于心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曲海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大陸地區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 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之大陸地區統一編號應為「000000000000000000號」,經本院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號」,而由大陸地區所提供被告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資料、證明書,可知此部分顯係誤載,且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