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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諒

      張家豪

      鐘永權

      張閔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諒、張家豪、鐘永權、張閔棋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法官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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