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昆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以郵務送達至被告張昆瑛位於高雄市○○區○路街00巷00號之1 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同居人即其母張郭阿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上訴人即被告張昆瑛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3 月9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張昆瑛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