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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9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蕙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9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育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育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被告施用毒品之方式補充更正為「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仍再違犯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施用毒品損害自身健康,雖有治安顧慮,但尚未直接侵害他人,危害相對較輕,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
    被      告  林育瑲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大寮區永芳路28之47號9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
                        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6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473、6055、6336號及106年度毒偵字
    第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8月31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
    弄0號,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年9月3日23時2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高
    雄港16號碼頭逮捕,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犯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嫌疑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00000000)及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各
    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蘇聰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91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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