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92號
- 被告
- 呂文評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792號蘇昱彰等恐嚇等案件,業經本案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92號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簡字第792號蘇昱彰等恐嚇等案件,業經本案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