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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莊珮君黃鳳歧侯弘偉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告
郭國華
被告
侯淑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國華、侯淑惠被訴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渠2人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歧

法 官 侯弘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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