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惠文
- 選任辯護人
- 單文程律師
蘇昱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馮惠文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收受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107 年3 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