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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佳穎何一宏洪毓良

原告
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A(年籍詳卷)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6 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即原告基於對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部分,請求被告給付120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坐月子費用之4 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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