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宏諒
張家豪
鐘永權
張閔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諒、張家豪、鐘永權、張閔棋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法官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