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永平
- 輔佐人
- 曾玲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永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邱永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