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金易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金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惠津
- 選任辯護人
- 郭蔧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