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即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民國107年3 月26 日106 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所為之106 年度易字第549 第一審判決,業於107 年4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4 月2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內僅稱認應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