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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9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9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明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64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明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68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3 年度交簡字第40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3 年度審易字第261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開3 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與另案之殘刑有期徒刑4 月又27日接續執行,於民國106 年2 月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循正途賺取所需,偶見被害人已購得之便當,即貪圖小利恣意竊取,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亦足見被告先前犯竊盜罪受判刑、執行之過程均不足以約束被告之行為,被告之法敵對意識非低,所為亦有不該;兼衡被告所竊物品為便當2 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0元,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被告竊得便當後供己食用之犯罪動機,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所竊得之便當2 個,雖為被告犯罪所得,惟售價僅80元,顯屬低微,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485號
    被      告  郭明展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展於民國106年7月9日1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
    陳惠卿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懸掛2個便當(
    價值約新台幣8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竊取該2
    個便當,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郭明展對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惠卿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路口及店家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1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 芝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90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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