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德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4 55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德懋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依法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行補提」,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