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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銘珠呂俊杰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德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4 55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德懋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727號刑事判決,依法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行補提」,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7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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