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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培維胡慧滿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敬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訴字第31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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