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敬元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訴字第31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訴字第31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