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政錦
- 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被告
- 張慶龍
- 選任辯護人
- 郭季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及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扣得黃色飼料袋包裝之鹽酸羥亞胺重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驗前總淨重1,074,088公克,驗餘淨重1,074,086.9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782930.74公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事實、理由欄及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扣案附表編號1黃色飼料袋包裝之鹽酸羥亞胺重量有所誤載,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0日刑鑑字第1060030109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紙(偵二卷第45至47頁)在卷可憑,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