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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毛妍懿宋恩同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宗榮
被告
潘啟川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榮、潘啟川均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宗榮、潘啟川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執行羈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嗣楊宗榮、潘啟川各因另案,分別於106 年12月4 日、5 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各為107 年6 月26日、108 年1 月26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為憑。被告二人均因另案入監執行,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述規定,均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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