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宗榮
- 被告
- 潘啟川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榮、潘啟川均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宗榮、潘啟川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執行羈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嗣楊宗榮、潘啟川各因另案,分別於106 年12月4 日、5 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各為107 年6 月26日、108 年1 月26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為憑。被告二人均因另案入監執行,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述規定,均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