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7號聲 請 人 馮錦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福江、佘賜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29816 號、105 年度偵字第6234、8671、9227、23465 號、106 年度偵字第986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馮錦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法務部廉政署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聲請人馮錦山所有,因與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17 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本案)之案情無涉,衡情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起訴被告王福江、佘賜鴻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而聲請人涉嫌圍標並行賄被告王福江、佘賜鴻之犯行,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7803 號、第105 年度字第6234、8671、9227、18854 、23465 號、第106 年度偵字第986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㈡、本案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或案外人馮林麗珍、馮瑞文、嚴秀玲、林金祥所有、持有、保管,業據聲請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參附表一、二之「備註」欄所載),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4 年度聲搜字第1720號卷第84至88頁、院一卷第116 至119 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廉政署卷二第670-674 頁、104 年度聲搜字第1864號卷第224 至228 頁、院一卷第120 頁)在卷可佐。 ㈢、經本院函請檢察官說明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是否援為本案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若經聲請發還有何意見?據檢察官確認後,認上開押扣物俱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對於是否先行發還並無意見,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可參(院一卷第136 至141 頁)。準此,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既與本案無關,復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因認上開扣押物即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且案外人馮林麗珍、馮瑞文、嚴秀玲、林金祥亦於108 年3 月26日簽立同意書,授權由聲請人代為領回上開扣押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上開扣押物既為聲請人所有、持有、保管或經其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授權聲請人代為聲請領回,則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品,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一: 執行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執行時間:104 年11月17日7 時30分起至同日10時0 分止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巷00號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品編號│ │ │(關於扣押物之所有、持有│ │ │ │ │ │或保管情形) │ ├──┼───┼───────┼──┼────────────┤ │ 1 │二-1 │札記資料 │3張 │馮錦山稱:該札記係我記載│ │ │ │ │ │、保管及使用。(偵卷一第│ │ │ │ │ │91、104頁) │ ├──┼───┼───────┼──┼────────────┤ │ 2 │二-2 │電話聯絡簿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旭榮│ │ │ │ │ │公司員工嚴秀玲保管及使用│ │ │ │ │ │。(偵卷一第91、104頁) │ ├──┼───┼───────┼──┼────────────┤ │ 3 │二-3 │桌曆 │1本 │馮錦山稱:桌曆係嚴秀玲記│ │ │ │ │ │載、保管及使用。(偵卷一│ │ │ │ │ │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4 │二-4 │押標金、保固金│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 │等資料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 │ │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 │) │ ├──┼───┼───────┼──┼────────────┤ │ 5 │二-5 │Coflexip軟管資│1本 │馮錦山稱:這是我兒子馮瑞│ │ │ │料 │ │文保管及使用的。(偵卷一│ │ │ │ │ │第91頁反面、第104頁) │ ├──┼───┼───────┼──┼────────────┤ │ 6 │二-6 │履保金資料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 │ │ │玲編製、保管及使用。(偵│ │ │ │ │ │卷一第91頁反面) │ ├──┼───┼───────┼──┼────────────┤ │ 7 │二-7 │帳本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 │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 │ │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 │) │ ├──┼───┼───────┼──┼────────────┤ │ 8 │二-8-1│手寫標單資料 │2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至 │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 │二-8-2│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 │反面) │ ├──┼───┼───────┼──┼────────────┤ │ 9 │二-10 │資金資料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我太│ │ │ │ │ │太馮林麗珍記載、保管及使│ │ │ │ │ │用。(偵卷一第92頁、第 │ │ │ │ │ │104頁反面 ) │ ├──┼───┼───────┼──┼────────────┤ │ 10 │二-11-│筆記本 │2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我太│ │ │1 │ │ │太馮林麗珍記載、保管及使│ │ │至 │ │ │用。(偵卷一第92頁、第 │ │ │二-11-│ │ │104頁反面) │ │ │2 │ │ │ │ ├──┼───┼───────┼──┼────────────┤ │ 11 │二-12 │標案資料 │19本│馮錦山稱:這些標案資料是│ │ │-1 │ │ │我兒子馮瑞文跟我一起保管│ │ │至 │ │ │及使用的。(偵卷一第92頁│ │ │二-12-│ │ │、第104頁反面) │ │ │19 │ │ │ │ ├──┼───┼───────┼──┼────────────┤ │ 12 │二-13 │公司章(發票章│12個│馮錦山稱: │ │ │ │、大小章:麗山│ │⑴麗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 │ │工程有限公司、│ │ 旭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章│ │ │ │旭榮機械工程股│ │ 刻完之後,並未辦理公司│ │ │ │份有限公司、海│ │ 設立登記,海清公司之印│ │ │ │清工程有限公司│ │ 章係馮瑞文保管及使用,│ │ │ │、山麗工程有限│ │ 旭榮公司之印章係林金祥│ │ │ │公司、俊彥商業│ │ 保管及使用,其餘山麗及│ │ │ │有限公司、旭海│ │ 俊彥公司之印章是我本人│ │ │ │工程有限公司)│ │ 保管及使用。(偵卷一第│ │ │ │ │ │ 92頁、第104 頁反面) │ │ │ │ │ │⑵林金祥(我太太林麗珍的│ │ │ │ │ │ 二哥)是旭榮公司的負責│ │ │ │ │ │ 人,我在旭榮公司擔任經│ │ │ │ │ │ 理職務,業務由我負責對│ │ │ │ │ │ 外聯繫,旭榮公司的大小│ │ │ │ │ │ 章由林麗珍保管,她是旭│ │ │ │ │ │ 榮公司的會計。海清、山│ │ │ │ │ │ 麗、祥瑞、俊彥公司都是│ │ │ │ │ │ 我為實際負責人,由我負│ │ │ │ │ │ 責這四家公司的實際業務│ │ │ │ │ │ ,這四家公司的大小章及│ │ │ │ │ │ 證件放在我家,由我或我│ │ │ │ │ │ 妻子保管(偵二卷第31頁│ │ │ │ │ │ 正反面)。 │ │ │ │ │ │⑵海清、山麗、祥瑞、俊彥│ │ │ │ │ │ 公司的大小章都由我保管│ │ │ │ │ │ ,旭榮公司的銀行章由我│ │ │ │ │ │ 太太林麗珍保管,投標的│ │ │ │ │ │ 大小章由會計小姐嚴秀玲│ │ │ │ │ │ 小姐保管(偵二卷第38頁│ │ │ │ │ │ 反面)。 │ │ │ │ │ │⑶海清、山麗、祥瑞、俊彥│ │ │ │ │ │ 、旭榮公司的大小章都是│ │ │ │ │ │ 由我妻子林麗珍保管(偵│ │ │ │ │ │ 二卷第131 頁反面)。 │ ├──┼───┼───────┼──┼────────────┤ │ 13 │二-14 │旭榮等5 家公司│1片 │馮錦山稱:日記帳是嚴秀玲│ │ │ │日記帳光碟(99│ │編製的。(偵卷一第92頁、│ │ │ │至103年度) │ │第104頁反面) │ └──┴───┴───────┴──┴────────────┘ ◎、附表二: 執行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執行時間:104 年12月17日9 時10分起至11時55分止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巷00號 ┌──┬───┬────────┬──┬────────────┐ │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品編號│ │ │(關於扣押物之所有、持有│ │ │ │ │ │或保管情形) │ ├──┼───┼────────┼──┼────────────┤ │ 1 │5-6 │中油內部文件 │1冊 │ │ ├──┼───┼────────┼──┼────────────┤ │ 2 │5-7 │中油修護案件工作│1頁 │馮錦山稱:是我向王福江索│ │ │ │表 │ │取的廢紙堆中其中一張。(│ │ │ │ │ │第二卷第46頁反面、廉政署│ │ │ │ │ │卷一第230 頁) │ ├──┼───┼────────┼──┼────────────┤ │ 3 │5-8 │中油內部公文封,│1只 │馮錦山稱:光碟內容是我上│ │ │ │內含光碟1 片。 │ │網抓的標案資料,請我兒子│ │ │ │ │ │幫我燒成光碟,這個公文封│ │ │ │ │ │是我回收再利用的公文封,│ │ │ │ │ │是誰給我的我忘記了。(偵│ │ │ │ │ │二卷第46頁反面、廉政署卷│ │ │ │ │ │一第230 頁) │ ├──┼───┼────────┼──┼────────────┤ │ 4 │5-10 │旭榮會計嚴秀玲電│1冊 │ │ │ │ │腦郵件資料 │ │ │ ├──┼───┼────────┼──┼────────────┤ │ 5 │5-14 │馮瑞文房間廢紙(│1頁 │ │ │ │ │中油內部公文) │ │ │ ├──┼───┼────────┼──┼────────────┤ │ 6 │5-17 │馮錦山之筆電( │1部 │ │ │ │ │Acer,含滑鼠電腦│ │ │ │ │ │包) │ │ │ ├──┼───┼────────┼──┼────────────┤ │ 7 │5-18 │馮瑞文筆電(HP)│1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