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3 分鐘讀完 全文 7,9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書慧陳采葳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7號

聲請人
馮錦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福江、佘賜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起訴

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29816 號、105 年度偵字第6234、8671、

9227、23465 號、106 年度偵字第986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馮錦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法務部廉政署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聲請人馮錦山所有,因與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17 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本案)之案情無涉,衡情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起訴被告王福江、佘賜鴻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而聲請人涉嫌圍標並行賄被告王福江、佘賜鴻之犯行,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7803 號、第105 年度字第6234、8671、9227、18854 、23465 號、第106 年度偵字第986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㈡、本案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或案外人馮林麗珍、馮瑞文、嚴秀玲、林金祥所有、持有、保管,業據聲請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參附表一、二之「備註」欄所載),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4 年度聲搜字第1720號卷第84至88頁、院一卷第116 至119 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廉政署卷二第670-674 頁、104 年度聲搜字第1864號卷第224 至228 頁、院一卷第120 頁)在卷可佐。

㈢、經本院函請檢察官說明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是否援為本案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若經聲請發還有何意見?據檢察官確認後,認上開押扣物俱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對於是否先行發還並無意見,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可參(院一卷第136 至141 頁)。準此,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既與本案無關,復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因認上開扣押物即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且案外人馮林麗珍、馮瑞文、嚴秀玲、林金祥亦於108 年3 月26日簽立同意書,授權由聲請人代為領回上開扣押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上開扣押物既為聲請人所有、持有、保管或經其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授權聲請人代為聲請領回,則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押物品,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執行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時間:104 年11月17日7 時30分起至同日10時0 分止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巷00號┌──┬───┬───────┬──┬────────────┐│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品編號│ │ │(關於扣押物之所有、持有││ │ │ │ │或保管情形) │├──┼───┼───────┼──┼────────────┤│ 1 │二-1 │札記資料 │3張 │馮錦山稱:該札記係我記載││ │ │ │ │、保管及使用。(偵卷一第││ │ │ │ │91、104頁) │├──┼───┼───────┼──┼────────────┤│ 2 │二-2 │電話聯絡簿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旭榮││ │ │ │ │公司員工嚴秀玲保管及使用││ │ │ │ │。(偵卷一第91、104頁) │├──┼───┼───────┼──┼────────────┤│ 3 │二-3 │桌曆 │1本 │馮錦山稱:桌曆係嚴秀玲記││ │ │ │ │載、保管及使用。(偵卷一││ │ │ │ │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4 │二-4 │押標金、保固金│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等資料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 │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 │├──┼───┼───────┼──┼────────────┤│ 5 │二-5 │Coflexip軟管資│1本 │馮錦山稱:這是我兒子馮瑞││ │ │料 │ │文保管及使用的。(偵卷一││ │ │ │ │第91頁反面、第104頁) │├──┼───┼───────┼──┼────────────┤│ 6 │二-6 │履保金資料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 │ │玲編製、保管及使用。(偵││ │ │ │ │卷一第91頁反面) │├──┼───┼───────┼──┼────────────┤│ 7 │二-7 │帳本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 │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 │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 │├──┼───┼───────┼──┼────────────┤│ 8 │二-8-1│手寫標單資料 │2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嚴秀││ │至 │ │ │玲記載、保管及使用。(偵││ │二-8-2│ │ │卷一第91頁反面、第104 頁││ │ │ │ │反面) │├──┼───┼───────┼──┼────────────┤│ 9 │二-10 │資金資料 │1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我太││ │ │ │ │太馮林麗珍記載、保管及使││ │ │ │ │用。(偵卷一第92頁、第 ││ │ │ │ │104頁反面 ) │├──┼───┼───────┼──┼────────────┤│ 10 │二-11-│筆記本 │2本 │馮錦山稱:此扣押物係我太││ │1 │ │ │太馮林麗珍記載、保管及使││ │至 │ │ │用。(偵卷一第92頁、第 ││ │二-11-│ │ │104頁反面) ││ │2 │ │ │ │├──┼───┼───────┼──┼────────────┤│ 11 │二-12 │標案資料 │19本│馮錦山稱:這些標案資料是││ │-1 │ │ │我兒子馮瑞文跟我一起保管││ │至 │ │ │及使用的。(偵卷一第92頁││ │二-12-│ │ │、第104頁反面) ││ │19 │ │ │ │├──┼───┼───────┼──┼────────────┤│ 12 │二-13 │公司章(發票章│12個│馮錦山稱: ││ │ │、大小章:麗山│ │⑴麗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 │工程有限公司、│ │ 旭海工程有限公司之印章││ │ │旭榮機械工程股│ │ 刻完之後,並未辦理公司││ │ │份有限公司、海│ │ 設立登記,海清公司之印││ │ │清工程有限公司│ │ 章係馮瑞文保管及使用,││ │ │、山麗工程有限│ │ 旭榮公司之印章係林金祥││ │ │公司、俊彥商業│ │ 保管及使用,其餘山麗及││ │ │有限公司、旭海│ │ 俊彥公司之印章是我本人││ │ │工程有限公司)│ │ 保管及使用。(偵卷一第││ │ │ │ │ 92頁、第104 頁反面) ││ │ │ │ │⑵林金祥(我太太林麗珍的││ │ │ │ │ 二哥)是旭榮公司的負責││ │ │ │ │ 人,我在旭榮公司擔任經││ │ │ │ │ 理職務,業務由我負責對││ │ │ │ │ 外聯繫,旭榮公司的大小││ │ │ │ │ 章由林麗珍保管,她是旭││ │ │ │ │ 榮公司的會計。海清、山││ │ │ │ │ 麗、祥瑞、俊彥公司都是││ │ │ │ │ 我為實際負責人,由我負││ │ │ │ │ 責這四家公司的實際業務││ │ │ │ │ ,這四家公司的大小章及││ │ │ │ │ 證件放在我家,由我或我││ │ │ │ │ 妻子保管(偵二卷第31頁││ │ │ │ │ 正反面)。 ││ │ │ │ │⑵海清、山麗、祥瑞、俊彥││ │ │ │ │ 公司的大小章都由我保管││ │ │ │ │ ,旭榮公司的銀行章由我││ │ │ │ │ 太太林麗珍保管,投標的││ │ │ │ │ 大小章由會計小姐嚴秀玲││ │ │ │ │ 小姐保管(偵二卷第38頁││ │ │ │ │ 反面)。 ││ │ │ │ │⑶海清、山麗、祥瑞、俊彥││ │ │ │ │ 、旭榮公司的大小章都是││ │ │ │ │ 由我妻子林麗珍保管(偵││ │ │ │ │ 二卷第131 頁反面)。 │├──┼───┼───────┼──┼────────────┤│ 13 │二-14 │旭榮等5 家公司│1片 │馮錦山稱:日記帳是嚴秀玲││ │ │日記帳光碟(99│ │編製的。(偵卷一第92頁、││ │ │至103年度) │ │第104頁反面) │└──┴───┴───────┴──┴────────────┘◎、附表二:執行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執行時間:104 年12月17日9 時10分起至11時55分止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巷00號┌──┬───┬────────┬──┬────────────┐│編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品編號│ │ │(關於扣押物之所有、持有││ │ │ │ │或保管情形) │├──┼───┼────────┼──┼────────────┤│ 1 │5-6 │中油內部文件 │1冊 │ │├──┼───┼────────┼──┼────────────┤│ 2 │5-7 │中油修護案件工作│1頁 │馮錦山稱:是我向王福江索││ │ │表 │ │取的廢紙堆中其中一張。(││ │ │ │ │第二卷第46頁反面、廉政署││ │ │ │ │卷一第230 頁) │├──┼───┼────────┼──┼────────────┤│ 3 │5-8 │中油內部公文封,│1只 │馮錦山稱:光碟內容是我上││ │ │內含光碟1 片。 │ │網抓的標案資料,請我兒子││ │ │ │ │幫我燒成光碟,這個公文封││ │ │ │ │是我回收再利用的公文封,││ │ │ │ │是誰給我的我忘記了。(偵││ │ │ │ │二卷第46頁反面、廉政署卷││ │ │ │ │一第230 頁) │├──┼───┼────────┼──┼────────────┤│ 4 │5-10 │旭榮會計嚴秀玲電│1冊 │ ││ │ │腦郵件資料 │ │ │├──┼───┼────────┼──┼────────────┤│ 5 │5-14 │馮瑞文房間廢紙(│1頁 │ ││ │ │中油內部公文) │ │ │├──┼───┼────────┼──┼────────────┤│ 6 │5-17 │馮錦山之筆電( │1部 │ ││ │ │Acer,含滑鼠電腦│ │ ││ │ │包) │ │ │├──┼───┼────────┼──┼────────────┤│ 7 │5-18 │馮瑞文筆電(HP)│1部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