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吳涵晴律師
- 被告
- 郭國華
- 被告
- 侯淑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國華、侯淑惠被訴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渠2人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