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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佳穎何一宏洪毓良

原告
胡雅涵
被告
李益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7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駁回部分係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 萬1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萬1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另請求被告給付1 萬5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3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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