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3號
- 原告
- 胡雅涵
- 被告
- 李益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7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駁回部分係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 萬1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萬1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另請求被告給付1 萬5 仟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