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松檀林裕凱鄭珮玟

原告
蔡侑錡(原名蔡順發)
被告
黃O

上列原告因其所涉誣告案件(本院81年度自字第238 號)聲請再審,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其所涉犯誣告案件,對本院81年度自訴字第238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是原告在該刑事案件中,係立於被告之地位,形式上已非前開所稱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遑論本件原告主張其據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憑之本案刑事訴訟程序,要已因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而無從因更為審判而回復,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睽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顯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