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
- 原告
- 蔡侑錡(原名蔡順發)
- 被告
- 黃O
上列原告因其所涉誣告案件(本院81年度自字第238 號)聲請再審,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其所涉犯誣告案件,對本院81年度自訴字第238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是原告在該刑事案件中,係立於被告之地位,形式上已非前開所稱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遑論本件原告主張其據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憑之本案刑事訴訟程序,要已因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而無從因更為審判而回復,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睽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顯與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