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裁定,就107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由受命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爰因本案改簡式裁定後,被告林鋐翔復爭執所犯罪名,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