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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詠仁詹尚晃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鋐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裁定,就107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由受命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爰因本案改簡式裁定後,被告林鋐翔復爭執所犯罪名,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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