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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雅姿

      劉建霖

      盧昶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刑之宣告及沒收」欄內關於「林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更正為「劉建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刑之宣告及沒收」欄內,雖記載「林鋐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林鋐翔」非此判決內所載之被告,而依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等情觀之,顯係為「劉建霖」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劉建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