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愛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愛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姜愛琳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336 號」)「A+1 精品百貨公司澄清分店」(登記名稱:威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1百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後,放入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而得手,隨即離開該店。嗣經該店員工清點商品時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1 百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姜愛琳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18頁),且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愛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二卷第19頁正反面),且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涵雅證述在卷(警卷第11至14頁、偵卷第10至12頁、院二卷第15至16頁反面),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A+1 百貨統一發票(電子存根)各1 份、A+1 百貨遭竊物品明細表2 份、監視器翻拍照片18張在卷可佐(警卷第15至18頁、第20頁、第27頁、第29至32頁、偵卷第15頁、院二卷第23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害人均為A+1 百貨,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評價為一行為論以一罪為宜。本院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已與告訴人A+1 百貨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 份可佐(警卷第33頁),可見被告已盡量彌補其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又已有部分商品業已發還告訴人A+1 百貨(如附表所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可參(警卷第20頁),並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目前無業、無工作收入之生活狀況(院二卷第19頁)、有鬱症、身心性失眠症之身體狀況(院一卷第21頁)、告訴代理人張涵雅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院二卷第19頁反面)、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 至12(其中編號4 僅發還1 瓶)部分,業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A+1 百貨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為憑(警卷第20頁),且被告針對附表所示之全部商品,均與告訴人A+1 百貨達成和解,此業據告訴代理人張涵雅證述明確(院二卷第16頁反面),本院認如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宣告之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市價 │數量│是否發還 │ │ │ │(新臺幣│ │被害人 │ │ │ │) │ │ │ ├──┼─────────┼────┼──┼─────┤ │ 1 │壓夾-雪紗蝴蝶結-玫│110元 │1 │是 │ ├──┼─────────┼────┼──┼─────┤ │ 2 │雅頓顯效21天霜75ML│1500元 │1 │是 │ ├──┼─────────┼────┼──┼─────┤ │ 3 │AHC第五代全效多功 │499元 │1 │是 │ │ │能眼霜30ML │ │ │ │ ├──┼─────────┼────┼──┼─────┤ │ 4 │BISON甜美裸膚身體 │520元 │2 │發還1瓶 │ │ │乳/麝香150g │ │ │ │ ├──┼─────────┼────┼──┼─────┤ │ 5 │COFFRET DOR麗膚修 │950元 │1 │是 │ │ │容餅01 │ │ │ │ ├──┼─────────┼────┼──┼─────┤ │ 6 │媚比琳極綻色漾采唇│350元 │1 │是 │ │ │膏135 │ │ │ │ ├──┼─────────┼────┼──┼─────┤ │ 7 │DF豔陽肌玻尿酸潤色│980元 │1 │是 │ │ │防曬CC霜40ml │ │ │ │ ├──┼─────────┼────┼──┼─────┤ │ 8 │雅芳粉戀京都淡香水│695元 │1 │是 │ │ │50ml │ │ │ │ ├──┼─────────┼────┼──┼─────┤ │ 9 │媚點晶透唇膏OR-5 │280元 │1 │是 │ ├──┼─────────┼────┼──┼─────┤ │ 10 │時尚相交夾 │50元 │1 │是 │ ├──┼─────────┼────┼──┼─────┤ │ 11 │鏤空雙球耳環-槍黑 │260元 │1 │是 │ ├──┼─────────┼────┼──┼─────┤ │ 12 │耳環-三角珍珠彩鑽-│340元 │1 │是 │ │ │玫 │ │ │ │ ├──┼─────────┼────┼──┼─────┤ │ 13 │水鑽耳環-金 │199元 │1 │否 │ ├──┼─────────┼────┼──┼─────┤ │ 14 │水鑽耳環-3 │260元 │1 │否 │ ├──┼─────────┼────┼──┼─────┤ │ 15 │耳環-水鑽彩珠-OR │150元 │2 │否 │ ├──┼─────────┼────┼──┼─────┤ │ 16 │鯊夾-圓五瓣花-白 │110元 │1 │否 │ ├──┼─────────┼────┼──┼─────┤ │ 17 │VERSACE艾諾斯愛神 │66元 │1 │否 │ │ │女淡香精1ml │ │ │ │ ├──┼─────────┼────┼──┼─────┤ │ 18 │ZA日不落驚艷保濕唇│330元 │1 │否 │ │ │膏烈焰RED │ │ │ │ ├──┼─────────┼────┼──┼─────┤ │ 19 │ZA日不落驚艷保濕唇│330元 │1 │否 │ │ │膏烈焰ORANGE │ │ │ │ ├──┼─────────┼────┼──┼─────┤ │ 20 │ZA日不落驚艷保濕唇│330元 │1 │否 │ │ │膏烈焰PINK │ │ │ │ ├──┼─────────┼────┼──┼─────┤ │ 21 │凱婷零瑕肌蜜粉餅(│410元 │1 │否 │ │ │亮膚色) │ │ │ │ ├──┼─────────┼────┼──┼─────┤ │ 22 │寶藍鑽小鯊夾-橢圓 │75元 │3 │否 │ ├──┼─────────┼────┼──┼─────┤ │ 23 │丰靡美肌#8729幻粧 │1000元 │1 │否 │ │ │瓷能柔焦CC霜 │ │ │ │ ├──┼─────────┼────┼──┼─────┤ │ 24 │D'OR光透裸肌粉底液│1350元 │1 │否 │ │ │UVOC-B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