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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曾鈴媖都韻荃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鋐翔

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林鋐翔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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