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盧世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盧世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