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受刑人
- 廖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應執行有期徒柒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受2 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時,誤將所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誤寫為「有期徒柒月」等語,顯係誤寫,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