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572號
第1736號
第173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明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42號、第3197號、第3418號、第4112號、第5204號、第6315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32 號、第150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明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7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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