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鋐翔
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林鋐翔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
上列上訴人因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林鋐翔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