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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4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新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新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新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5 月24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7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4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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