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新平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新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新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5 月24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7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