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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受刑人
廖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應執行有期徒柒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受2 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時,誤將所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誤寫為「有期徒柒月」等語,顯係誤寫,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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