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 原告
- 盧薏婷
- 被告
- 楊莉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 年度訴緝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駁回部分係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事實理由二之第1 、4 、6 、7 、8 、18項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上開經本院判決駁回部分,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