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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啓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啓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