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莊珮君洪毓良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宗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宗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853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0月2 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劉宗原,因未會晤本人,由其受僱人即住戶管理員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上訴人雖於108 年10月4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5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