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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翊穜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翊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11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方翊穜(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參本院易字卷二第413、415頁)。被告雖於1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對此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再行補陳外,理合狀請鈞院鑒核」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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