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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9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89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尚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尚佑犯強制罪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蔡尚佑於警詢時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尚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先後2 次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按法院之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尋求合法途徑處理其與告訴人之糾紛,竟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往來之權利,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大專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他字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前開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732號
     被      告  蔡尚佑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尚佑與桂艷係前男女朋友關係,蔡尚佑因懷疑桂艷於分手
    後與陳賢良交往,因而對陳賢良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陳賢
    良行使權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 1 、 2 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編號 1 、 2 所示之強暴、脅迫方式,妨害陳賢良駕車自
    由往來之權利。
二、案經陳賢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㈠  │被告蔡尚佑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    │時之供述              │地,趁告訴人陳賢良行車之際│
│    │                      │,駕駛自用小客車對告訴人逼│
│    │                      │車、迫使告訴人停車。      │
├──┼───────────┼─────────────┤
│㈡  │告訴人陳賢良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㈢  │證人桂艷於警詢及偵訊時│被告蔡尚佑與告訴人陳賢良間│
│    │具結後之證述          │發生不愉快之情形。        │
├──┼───────────┼─────────────┤
│㈣  │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全部犯罪事實。            │
│    │錄影光碟 1 片、本署光 │                          │
│    │碟勘驗報告 1 份、告訴 │                          │
│    │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擷取│                          │
│    │畫面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如附
    表編號1、2所為之二次強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靜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郁珊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方式                                │
├──┼──────┼──────────────────┤
│ 1  │106年5月12日│蔡尚佑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      │
│    │12時04分許  │RAV-0102 號自用小客車在陳賢良址設高 │
│    │            │雄市○○區○○路 0 ○ 0 號住處外停等│
│    │            │陳賢良,見陳賢良駕駛自用小客車外出,│
│    │            │竟基於妨害陳賢良行使權利之犯意,沿路│
│    │            │跟蹤告訴人,並數次緊貼告訴人駕駛車輛│
│    │            │車尾,妨害陳賢良自由駕車往來之權利。│
├──┼──────┼──────────────────┤
│ 2  │106年5月23日│蔡尚佑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      │
│    │16時30分許  │RAV-0102 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瑞隆交 │
│    │            │流道,竟基於妨害陳賢良行使權利之犯意│
│    │            │,沿路跟蹤陳賢良,並數次緊貼陳賢良駕│
│    │            │駛車輛車尾,妨害陳賢良自由駕車往來之│
│    │            │權利。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9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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