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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駿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更峨字第253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峨字第2898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2899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2960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7275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2426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2427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3595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3794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379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駿旻(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3 年8 月確定,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至101 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另案應執行刑4 年8 月,至105 年5 月26日才假釋出監。受刑人雖因假釋期間再犯毒品等新案,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及新案刑期,但受刑人於假釋之前,已經入監執行超過5 年,假釋中再犯新案犯罪日期距離前案犯罪日期也超過5 年,應只是「再犯」而非「累犯」。

㈡然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峨字第253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峨字第2898號之1 等執行指揮書(如附表)執行新案刑期,卻誤認受刑人為「累犯」;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亦誤以「累犯」計算累進處遇,已損害受刑人權益。為此,向鈞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述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及監獄之處分等語。

二、本院駁回聲明異議之理由: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規定,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指揮,並應依指揮書所附具之刑事確定裁判書為之。同法第484 條雖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然而,所謂「執行之指揮不當」,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而言。若是檢察官完全依照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而為指揮執行,而受刑人實際上不服的乃是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例如累犯之認定),此時檢察官執行指揮既無違法,執行方法亦無不當,受刑人如認為確定判決認定累犯部分有誤,法定救濟程序應為請求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至於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累進處遇之行刑措施事項,屬於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而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受刑人若認為應給予累進處遇,或責任分數之計算有所不公,應依監獄行刑法第6 條規定,向監獄之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而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受刑人如對於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累犯部分,或監獄關於累計處遇計算部分,誤向法院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累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而言。所謂「5 年內」再犯,應以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日期」起算,而不是以前案「犯罪日期」起算,更與前案徒刑「實際執行刑期」無關。數罪併罰經接續執行而假釋出監,其中一部分如刑期已滿,即屬執行完畢,假釋效力僅存在於尚未執畢之他罪。假釋出監後再犯之罪,只要是在前案「執行完畢日期」之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屬累犯。

㈢經查:

⒈本件受刑人陳駿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112號、97年度審訴字第863 號、97年度審易字第564 號、97年度審易字第460 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0 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7 月、8 月、7 月、7 月、6 月、4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1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下稱甲案)。

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87號、97年度易字第1121號、97年度審訴字第4748號、97年度簡字第924 號、97年度審訴字第5552號、98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8 月、4 月、8 月、8 月、8 月、8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下稱乙案)。

⒊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甲案刑期自97年12月29日至101 年8 月28日、乙案刑期自101 年8 月29日至106 年2 月15日。受刑人於105 年5 月26日假釋出監時,甲案已於101 年8 月28日執行完畢,假釋效力僅及於尚未執行完畢之乙案。

⒋受刑人於105 年5 月26日假釋出監後,又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肇事逃逸等12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85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246 號、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17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第1058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13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249 號判處有期徒刑及定執行刑10月、7 月(5 月、4 月定執行刑)、8 月、1 年2 月、7 月(3 月、5 月定執行刑)、1 年8 月(10月、11月定執行刑)、1 年3 月、10月、5 月確定。

⒌如附表所示之12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5 年7 月22日、105 年7 月23日、105 年7 月23日、105 年12月2 日、106 年5 月10日、106 年7 月31日、106 年8 月13日、106 年7 月31日、106 年8 月13日、106 年7 月5 日、106 年8 月3 日、106 年8 月3 日,均屬「受(甲案)徒刑執行完畢(101 年8 月28日)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屬「累犯」無誤。受刑人以上述12罪之犯罪日期已距前案犯罪日期5 年以上,或因前案入監執行已5 年以上為由,主張不屬累犯云云,顯然是對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之規定,有所誤解。

㈣受刑人因於假釋期間再犯而撤銷假釋,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更峨字第253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指揮乙案之殘刑8 月又2 日;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依如附表所示刑事確定判決所為累犯認定,以106 年度執峨字第2898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2899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2960號之1 、106 年度執峨字第7275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2426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2427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3595號、107年度執峨字第3794號、107 年度執峨字第3795號執行指揮書,對於如附表所示之12罪為指揮執行,皆完全依照法院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而為指揮執行,其執行指揮既無違法,執行方法亦無不當。

㈤受刑人因誤解累犯規定,對於如附表所示刑事確定判決關於累犯認定有所不服,卻誤就檢察官上述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另就屬於監獄及法務部職權,不屬檢察官執行指揮範圍,亦不屬刑事法院得以聲明異議程序而為審查之累進處遇事項,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皆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程序,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檢察官執行 │法院刑事確定│ 犯罪時間 │  備註  │
│號│ 指揮書案號 │判決案號    │(年月日)│        │
├─┼──────┼──────┼─────┼────┤
│1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5.07.22 │構成累犯│
│  │106年執峨字 │106 年度審訴│          │        │
│  │第2898號之1 │字第185號   │          │        │
├─┼──────┼──────┼─────┼────┤
│2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5.07.23 │構成累犯│
│  │106年執峨字 │106 年度審訴│105.07.23 │        │
│  │第2899號之1 │字第185 號  │(共2 罪)│        │
├─┼──────┼──────┼─────┼────┤
│3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5.12.02 │構成累犯│
│  │106年執峨字 │106 年度審易│          │        │
│  │第2960號之1 │字第246 號  │          │        │
├─┼──────┼──────┼─────┼────┤
│4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5.10 │構成累犯│
│  │106年執峨字 │106 年度審交│          │        │
│  │第7275號    │訴字第117 號│          │        │
├─┼──────┼──────┼─────┼────┤
│5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7.31 │構成累犯│
│  │107 年執峨字│106 年度審訴│106.08.13 │構成累犯│
│  │第2426號    │字第1036號、│(共2 罪)│        │
│  │            │第1058號    │          │        │
├─┼──────┼──────┼─────┼────┤
│6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7.31 │構成累犯│
│  │107 年執峨字│106 年度審訴│106.08.13 │構成累犯│
│  │第2427號    │字第1036號、│(共2 罪)│        │
│  │            │第1058號    │          │        │
├─┼──────┼──────┼─────┼────┤
│7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7.05 │構成累犯│
│  │107 年執峨字│107 年度審訴│          │        │
│  │第3595號    │字第13號    │          │        │
├─┼──────┼──────┼─────┼────┤
│8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8.03 │構成累犯│
│  │107 年執峨字│107 年度審訴│          │        │
│  │第3794號    │字第249 號  │          │        │
├─┼──────┼──────┼─────┼────┤
│9 │橋頭地檢署  │橋頭地方法院│106.08.03 │構成累犯│
│  │107 年執峨字│107 年度審訴│          │        │
│  │第3795號    │字第249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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