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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鄭詠仁鄭伊倫陳鑕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晉誠
指定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038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666 、667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七行關於「附表二編號9 至18」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8 至18」。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附表二編號9 至18」之記載,與理由欄關於「附表二編號8 至18」及附表二關於「犯罪事實三」所示內容為「編號8 至18」之記載均有不符,顯係誤寫,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鄭伊倫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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