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晉誠
- 指定辯護人
- 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038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666 、667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七行關於「附表二編號9 至18」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8 至18」。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附表二編號9 至18」之記載,與理由欄關於「附表二編號8 至18」及附表二關於「犯罪事實三」所示內容為「編號8 至18」之記載均有不符,顯係誤寫,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