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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蕙芳陳盈吉陳美芳

原告
林蔡麗美
被告
謝明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

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0,30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明潔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業經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蔡麗美撤回告訴,並經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至同案被告李淑玲所涉頂替罪部分,另行審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5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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