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55號
- 原告
- 林蔡麗美
- 被告
- 謝明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
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0,30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明潔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業經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蔡麗美撤回告訴,並經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至同案被告李淑玲所涉頂替罪部分,另行審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