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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4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于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42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羅于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于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財物,造成告訴人損失,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僅返還新臺幣(下同)5,436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其侵占之現金10,563元,除已返還之5,436元部分,不予沒收外,其餘現金5,127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421號
    被      告  羅于婷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
                          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于婷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鳳
    山鳳祥門市之店員,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18時1
    分許,於收取李秋鄉所交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563 元
    及聯邦銀行信用卡繳費單後,羅于婷本應刷取繳費單上之條
    碼,並交付收取證明予李秋鄉,羅于婷竟未依照程序操作收
    銀機,將收取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嗣李秋鄉於隔月收到聯邦銀行逾期未繳信用卡繳費單,發現
    有異回店查詢,經上開便利商店店長蘇美如調閱監視錄影畫
    面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蘇美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羅于婷坦承前述犯行,復有證人李秋鄉證述在卷,
    且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證人李秋鄉聯邦銀行逾期信
    用卡繳費單可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余  彬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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