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8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澤良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31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澤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謝澤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謝澤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在密接之時、地,各先後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所爭執,未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竟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名譽受損,行為實有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兼衡本件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315號
被 告 謝澤良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澤良係杰拓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鎮區○
○○路000 巷00號,下稱「杰拓公司」) 副總經理,姚蕾蕾
之配偶廖見隆則係杰拓公司總經理,姚蕾蕾亦在杰拓公司任
職。緣廖見隆因生意往來及調度資金,而與洪皙瑋、洪祐麒
、蔡駿霖、郭德偉等4 人有債務糾紛,洪皙瑋、洪祐麒、蔡
駿霖3 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許,邀約廖見隆至
「杰拓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辦公室商
談債務問題時,謝澤良亦在場協助調解。嗣謝澤良因不滿姚
蕾蕾為廖見隆發送存證信函予蔡駿霖、洪祐麒等人之內容中
指責其與洪皙瑋、洪祐麒、蔡駿霖等3 人於上開時地,共同
要脅廖見隆簽下本票等語(被告謝澤良等5 人涉犯強盜等罪
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恐嚇、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105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至高雄市○○區○○
路000 ○0 號「杰拓公司」之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辦
公處所,對姚蕾蕾恫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加害廖見隆、姚蕾蕾
身體之言語,致姚蕾蕾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等安全;並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辱罵姚蕾蕾,足以貶損姚蕾蕾的名
譽。
二、案經姚蕾蕾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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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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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被告謝澤良於偵查中之供│1、坦承有與告訴人姚蕾蕾 │
│ │述 │ 於上揭時、地發生爭執 │
│ │ │ 之事實。 │
│ │ │2、坦承當時現場有5 、6 │
│ │ │ 個員工在場之事實。 │
│ │ │3、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 │
│ │ │ 恐嚇犯行,辯稱:因為 │
│ │ │ 廖見隆存證信函有寫伊 │
│ │ │ 跟洪皙瑋、洪祐麒、蔡 │
│ │ │ 駿霖3 人共同恐嚇取財 │
│ │ │ ,伊才會那麼生氣,伊 │
│ │ │ 有大聲,但當時講什麼 │
│ │ │ 話不清楚了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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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證人即告訴人姚蕾蕾於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具結證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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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告訴人提供之錄音檔案光│被告確有為附表一、二所示│
│ │碟、譯文及本署檢察事務│恐嚇、公然侮辱行為之事實│
│ │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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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謝澤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第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又被告於同一時地接連對告訴人為
附表所示之恐嚇、公然侮辱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附表一:恐嚇言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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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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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妳給我寫我們共同去逼,妳這樣下去我跟妳說,見隆這│
│ │樣我會跟葛董講,見隆進來到公司,恁爸就給他撞了,│
│ │我不騙妳,我絕對不會放過他,不然妳來試試看有沒有│
│ │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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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跟妳講拉,他若是惹到我,他會很痛苦拉,我沒騙妳│
│ │啦,不然妳試試看,有沒有可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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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妳若是把我叫到法院,這點我絕對不會放過見隆,厚,│
│ │不然妳試試看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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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妳女人、妳番番耶(台語)、幹你娘妳太那個、恁爸就│
│ │對妳出拳打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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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公然侮辱言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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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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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幹妳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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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妳娘、妳娘、幹妳娘妳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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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妳被人家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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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妳娘老雞掰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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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妳女人、妳番番耶(台語)、幹妳娘妳太那個、恁爸就│
│ │對妳出拳打下去、妳娘被人家幹你、塞妳娘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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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妳幹妳娘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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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ㄟ,你畜生耶你,恁爸不是在外面,我哪管,我在我公│
│ │司這裡不能走近嗎?你畜生耶你!幹你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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