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銘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銘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銘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6 年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9 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5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21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