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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軒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進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執聲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進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進仁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存卷可參(詳執聲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其中附表編號1 之罪,雖於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2 罪之性質迥異(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及恐嚇取財罪),手段、保護法益俱不相同,為有效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則仍應適度保有各罪處罰之強度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 之罪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3 月,日後則由檢察官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併予敘明。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然前述各罪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此部分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3月 │107年01月22 │高雄地院107 │107年05月21日 │高雄地院107 │107年06月20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 │
│  │全駕駛│,如易科罰金│日          │年度交簡字第│              │年度交簡字第│日          │緝字第36號,易科執│
│  │致交通│,以新臺幣10│            │729號       │              │729號       │            │畢                │
│  │危險罪│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2 │恐嚇取│有期徒刑1年8│106年05月27 │高雄地院107 │108年06月20日 │高雄地院107 │108年07月23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 │
│  │財    │月          │日          │年度易字第  │              │年度易字第  │日          │字第7252號        │
│  │      │            │            │646號、108年│              │646號、108年│            │                  │
│  │      │            │            │度易字第107 │              │度易字第107 │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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