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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莊珮吟李貞瑩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9號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瓊瑩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黃千珉律師
被告
蕭登進
被告
義務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被告
盧靜儀

義務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8162號、106年度偵字第11694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6年度偵字第18928號),暨經檢察官就被告盧靜儀被訴

如附表五編號㈡之2部分,追加起訴(108年度蒞追字第7號),

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瓊瑩犯如附表一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蕭登進犯如附表二所示玖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盧靜儀犯如附表三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瓊瑩被訴如附表五之㈠所示部分、盧靜儀被訴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黃瓊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及基於轉讓禁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民國106年2月22日18時16分56秒起,至同日19時32分35秒許,黃瓊瑩以其所有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手機,與蕭登進持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1①至⑤之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時,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夜市,由黃瓊瑩將甲基安非他命2包(每包重約3.8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並收取價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

㈡、106年2月28日18時51分31秒起,至同日22時25分2秒許,黃瓊瑩、蕭登進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2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傳奇遊藝場」,由黃瓊瑩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1.8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並收取價金1千5百元(起訴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1-2)。
㈢、106年4月1日14時18分50秒起,至同日22時52分8秒許,黃瓊
    瑩、蕭登進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3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上開傳奇遊藝場,由黃瓊瑩
    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約3.75公克)販賣及交付予蕭登進
    ,並收取價金3千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
㈣、106年3月5日20時36分59秒起,至同日21時52分4秒許,黃瓊
    瑩以前揭門號及手機,與林文政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4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
    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成功路上「夢時代百貨」外面,由黃瓊
    瑩無償轉讓,交付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文政(起訴書
    附表編號2-1)。
㈤、106年3月15日0時41分31秒起,至同日1時6分43秒許,黃瓊
    瑩、林文政以前揭行動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5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復興路上「阿
    美」海產店,由黃瓊瑩無償轉讓,交付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林文政(起訴書附表編號2-2)。
㈥、106年3月1日18時32分54秒起,至同日19時35分48秒許,黃
    瓊瑩以前揭門號及手機,與蕭逸翔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持續聯絡(如附表七編號6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7
    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與凱旋路口,由黃瓊瑩將甲基
    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蕭逸翔,並收取價金5百元(起
    訴書附表編號3-1)。
二、蕭登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販賣、轉讓;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意圖營
    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及基於轉讓禁
    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3月18日12時32分27秒起,至同日12時48分46秒許,蕭
    登進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裕雄持有之00
    00000000號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1之譯文)後不
    久。旋於當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住
    處,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前來之洪
    裕雄,並收取價金5百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1)。
㈡、106年4月7日16時40分22秒起,至同日16時42分21秒許,蕭
    登進、洪裕雄以前揭手機持續聯絡。約定由蕭登進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予洪裕雄,蕭登進並指示洪裕雄前往其上開住處,
    向「阿娥(盧靜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並經洪裕雄應允
    同意(如附表八編號2之譯文)。然嗣因無犯意聯絡之阿娥
    並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洪裕雄,而販賣未遂(起訴書附表
    編號6-2)。
㈢、106年4月23日7時30分許,洪裕雄至上開蕭登進住處,由蕭
    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洪裕雄,並收取價
    金5百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3)。
㈣、106年3月19日17時4分36秒起,至同日17時42分26秒許,蕭
    登進以前揭門號手機,與夏頂欽持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
    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3之①至④譯文)。約定由蕭登進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夏頂欽,並於高雄市旗津區同安宮廟前
    見面交易,蕭登進並稱將由「三八」(盧靜儀)攜帶甲基安
    非他命前往交付予夏頂欽。唯因盧靜儀當日明確拒絕前往,
    遂由蕭登進自行前往,並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0.3公克),
    販賣及交付予夏頂欽,暨收取價金42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
    -1)。
㈤、106年3月22日17時53分44秒起,至同日18時10分35秒許,蕭
    登進、夏頂欽以前揭手機,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4之譯
    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時,在高雄市旗津區同安宮廟外面
    ,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及交付予夏頂欽,並
    收取價金5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2)。
㈥、106年3月28日19時46分43秒許,蕭登進、夏頂欽以前揭手機
    ,持續聯絡(如附表八編號5之譯文)後不久。旋於當晚某
    時,在高雄市旗津區海邊公園,由蕭登進將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予夏頂欽,暨收取價金300元(起訴書附表
    編號7-3)。
㈦、106年4月1日21時50分32秒,蕭登進以其上開門號手機,與
    許育仁之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約定由蕭登進無償提供少
    許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在上開住處藏放有甲基安非他命
    之蕭登進,並指示許育仁前往其上開住處,向知悉毒品藏放
    處且已數次聽命自己交付毒品(詳後述)之「大姐頭(盧靜
    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許育仁應允同意(如附表
    八編號6之譯文)。嗣因許育仁工作太累並未前往向不知情
    之盧靜儀拿取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禁藥未遂(起訴書附表
    編號8-3)。
三、蕭登進、盧靜儀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3月21日20時17分3秒,蕭登進、許育仁以渠等之前揭
    門號手機聯絡後(如附表九編號1之①譯文)。旋於當日20
    時許,在蕭登進之高雄市○○區○○○0巷00○0號住處,由
    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並交付予許育仁,暨收取
    價金500元。之後,再由許育仁持盧靜儀之0000000000號手
    機,於同日20時18分57秒許,與蕭登進之前揭門號手機聯絡
    ,告知蕭登進「老大我在這邊,好了」、「好好,謝謝」等
    語(如附表九編號1之②譯文,起訴書附表編號8-1)。
㈡、106年3月23日20時0分11秒,蕭登進、許育仁以手機聯絡後
    。蕭登進旋於同日20時1分6秒許,以手機聯絡在其高雄市○
    ○區○○○0巷00○0號住處之盧靜儀的手機(渠等三人所用
    手機門號,均同前),通知盧靜儀「我跟你說開門,阿弟要
    找你」等語(如附表九編號2之譯文)。嗣於同日20時許,
    在上開住處,由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交付予許
    育仁,並收取價金3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8-2)。
四、盧靜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
    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故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106年3月20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
    由盧靜儀無償轉讓,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約2.39公克)予楊
    玲雯(起訴書附表編號9-1)。
㈡、106年4月25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0巷00○0號,
    由盧靜儀無償轉讓,交付少許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施用(
    起訴書附表編號9-3)。
五、嗣於106年4月26日,為警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
    0巷00○0號,蕭登進、盧靜儀、楊玲雯共同承租之租屋處,
    扣得附表六之㈠(盧靜儀持有)、㈡(楊玲雯持有)、㈢(
    蕭登進持有)、㈣(彭聖佑持有)之物。及在高雄市○鎮區
    ○○○路000巷0○00號黃瓊瑩住處,扣得附表六之㈤黃瓊瑩
    之物。暨於106年6月19日18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高
    雄市○○區○○巷00○0號彭聖祐住處,扣得附表六之㈥所
    示彭聖祐之物。
六、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黃
    瓊瑩、蕭登進、盧靜儀,就本判決所引證人於警訊及偵查中
    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31、57、106頁
    ),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
    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判決所引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陳述,業於供前
    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又無不可信之情形。檢察官、
    辯護人、被告黃瓊瑩、蕭登進、盧靜儀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院二卷31、57、106頁),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
    能力。
二、被告黃瓊瑩(事實欄一)部分:
㈠、上開事實欄一之㈠至㈤所示犯行,業經被告黃瓊瑩於本院10
    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承不諱,及經蕭登進、林文政證述在卷
    。並有附表七之㈠至㈤所示譯文、扣案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
    手機可佐。被告黃瓊瑩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上開事實欄一之㈥所示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3-1),被告
    黃瓊瑩於本院審理時,雖稱未向蕭逸翔收取500元。然被告
    黃瓊瑩、蕭逸翔於上開時地以電話聯絡相約見面,並由被告
    黃瓊瑩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蕭逸翔等情,業經被告黃瓊
    瑩於審理時自承,及蕭逸翔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七之㈥譯文
    、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手機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本次販賣毒品犯行(院二卷26
    頁)。蕭逸翔於偵警訊時亦證稱:我跟他買500元安非他命
    ,我當面拿錢給他,他才拿毒品給我,有交易成功,我們騎
    車在凱旋路與二聖路見面交易(警二卷211頁);106年3月1
    日下午6時許,打黃瓊瑩電話,向黃瓊瑩買500元安非他命(
    偵一卷5頁反面)等語,明確證稱見面拿取毒品時,就實付
    500元價金予被告黃瓊瑩。酌以被告黃瓊瑩於電話中稱:你
    要拿,你要還我我多少錢等語(詳附表七之㈥譯文),顯然
    無意免費提供毒品。兼衡附表十所示譯文(106年3月10日)
    ,蕭逸翔稱該次通話與購毒無關,被告黃瓊瑩卻稱於通話後
    見面交易毒品(詳後述)。爰因兩次對話之時間相距甚近,
    自難排除警偵訊時被告黃瓊瑩混淆誤記之可能。依現有事證
    ,應認106年3月1日渠等見面係買賣毒品,被告黃瓊瑩並已
    實際收得500元價金。事實欄一之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應堪認定。
㈢、又被告黃瓊瑩4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蕭登進、蕭逸翔之犯
    行,雖無被告黃瓊瑩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渠等既合意買
    賣,衡情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4次毒品交易
    ,當具營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黃瓊瑩6次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蕭登進(事實欄二、三)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蕭登進,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
    承不諱,及經洪裕雄、夏頂欽、許育仁、盧靜儀證述在卷。
    並有附表八、九所示譯文,扣案如附表四之㈡及㈢所示物品
    可佐。被告蕭登進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事實欄二之㈠(起訴書附表編號6-1)之毒品交易價金,
    偵訊時,洪裕雄稱為500元,被告蕭登進則稱為1500元,渠
    等所述不一。本院審理時,被告蕭登進又稱金額忘記了(院
    三卷380頁)。依罪疑輕原則,應認本次買賣之價金為500元
    。
㈢、至於事實欄二之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2)、二之㈣(追加
    起訴書,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1)、二之㈦(起訴書附表
    編號8-3)所示3次犯行。公訴意旨雖認均係由被告盧靜儀收
    取價金及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購買毒品之洪裕雄、夏頂欽
    ,暨由被告盧靜儀將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交付予許育仁。然現
    有事證,難認被告盧靜儀共同參與實施上開各次犯行。而應
    認係被告蕭登進交付毒品予夏頂欽;暨認另2次犯行,被告
    蕭登進雖已著手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但洪裕雄、許育
    仁,均未實際取得甲基安非他命(詳後述)。
㈣、又被告蕭登進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無被告蕭登進
    實際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不論交易既遂或未遂,渠等既
    合意買賣,衡情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各次毒
    品買賣交易,當具營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蕭
    登進之9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盧靜儀(事實欄三、四)部分: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盧靜儀,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坦
    承不諱,及經許育仁、蕭登進證述在卷。並有附表九所示譯
    文、扣案如附表四之㈠1、2及㈢所示物品可佐。被告盧靜儀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事實欄之三所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無共同被
    告蕭登進實際購入毒品之真正價格。但既為合意買賣,衡情
    販入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上開2次毒品交易,當具營
    利意圖。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盧靜儀4次犯行,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核被告黃瓊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一之㈠、㈡、㈢、㈥,4罪)、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事實欄一之㈣、㈤,2罪)。事
    實欄一之㈣、㈤2次犯行,業經檢察官陳明更正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黃瓊瑩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黃瓊瑩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㈡、核被告蕭登進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二之㈠、㈢至㈥,事實欄三之㈠
    、㈡,7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6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事實欄二之㈡,1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4項轉讓禁藥未遂罪(事實二之㈦,1罪)。又上開2
    次未遂犯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蕭登進之犯行已既遂,因既
    未遂僅屬行為態樣不同,無須變更起訴法條。又事實二之㈦
    犯行,業經檢察官陳明更正為犯藥事法第83條之罪。又前揭
    各次既遂犯行,被告蕭登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就
    事實三之㈠、㈡所犯上開2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蕭登進、
    盧靜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蕭登進
    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盧靜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三之㈠、㈡,2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事實四之㈠、㈡,2罪)。被告盧靜儀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高
    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就上開2次販賣毒品犯行,被告盧
    靜儀、蕭登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盧靜儀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六、刑之加減事由
㈠、被告黃瓊瑩:
1、被告黃瓊瑩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4月
    、3月(3次),並經裁定執行刑4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徒刑接續執行,於103年7
    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4年12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且同屬毒品、禁藥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
    ,依法加重其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
    不予加重)。
2、事實欄一之㈠、㈡、㈢所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
    被告偵審中自白。至於一之㈥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曾自承,警偵訊時雖誤記日期,但亦坦承確
    曾販賣毒品予蕭逸翔,應認仍符合偵審自白之要件。為此上
    4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依累犯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加
    重)後再減輕其刑。
3、其餘2次轉讓禁藥犯行,既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㈡、被告蕭登進:
1、事實欄二之㈠、㈢至㈥,事實欄三之㈠、㈡所示販賣第二級
    毒品既遂犯行,及事實欄二之㈡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
    行,業經被告偵審中自白。上開各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事實欄二之㈡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刑
    及遞減其刑。
2、事實二之㈦所示轉讓禁藥未遂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減刑。又本次犯行係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㈢、被告盧靜儀:
1、事實欄三之㈠、㈡所示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被告
    盧靜儀於偵審中自白。上開各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至於其餘2次轉讓禁藥犯行,依藥事法論罪,不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併此敘明。
㈣、又被告黃瓊瑩、蕭登進於警偵訊時雖均稱:是向彭聖祐購入
    甲基安安非他命。然彭聖祐經警監聽偵查而查獲,渠等所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不適用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規定。
七、審酌被告黃瓊瑩、蕭登進坦承犯行,盧靜儀於本院審理時原
    否認犯罪嗣坦承犯行。兼衡渠等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
    家庭、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累犯
    部分不重復評價),並考量本案販賣、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查獲經過等一切情狀。就渠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暨就所處有期徒刑,分別合併定
    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應執行之刑。
八、沒收:
㈠、扣案如四之㈡之1所示手機、四之㈡之2之電子磅秤1台,均
    為被告蕭登進所有,供被告蕭登進之本案犯罪所用(但事實
    二之㈢之販賣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未用到上開手機)。就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沒收,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就轉讓禁藥之犯行,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附表四之㈡之2分裝袋
    1包,為被告蕭登進所有,預備供被告蕭登進之本案犯罪所
    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各項犯行項下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於被告蕭登進最
    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為被告黃瓊瑩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沒收。就轉讓禁藥之犯行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於各該犯行項下沒收。
㈣、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收取之價金,為被告黃瓊瑩、蕭登
    進所有。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於渠等之各該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被告盧靜儀門號手機,係供犯事
    實欄三之㈡所示犯行所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該2次犯行下沒收。至於事實欄三之㈠犯行,係
    許育仁於買賣完成後,才用被告盧靜儀之上開手機與被告蕭
    登進聯絡,為此該次犯行不宣告沒收上開手機。
㈥、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無涉,無於本判決諭知沒收、沒收銷
    燬之必要。
貳、被告黃瓊瑩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瓊瑩另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4月17日19時許,被告黃瓊瑩、林文政以前揭電話聯絡
    後。被告黃瓊瑩在上開「夢時代百貨」外面,無償轉讓甲基
    安非他命1包予林文政,認被告黃瓊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2-3)。
㈡、106年3月10日20時30分許,被告黃瓊瑩、蕭逸翔以電話聯絡
    後。被告黃瓊瑩在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與凱旋路口,將3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交付予蕭逸翔,認被告黃瓊瑩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
    附表編號3-2)。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瓊瑩有上開2次犯行,係以林文政、蕭逸
    翔之證述,及附表十所示被告黃瓊瑩與蕭逸翔於106年3月10
    日之電話譯文為據。
三、訊據被告黃瓊瑩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堅決否認曾於
    106年4月1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辯稱:當日是我
    生日,我跟家人吃晚餐,之後去唱歌,整晚都與家人在一起
    ,所以確定未與林文政見面等語(院三卷381頁)。暨就前
    揭106年3月10日被訴販賣毒品予蕭逸翔部分,辯稱:106年3
    月10日之通話譯文沒印象,但我就認罪了(院三卷382頁)
    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林文政於106年4月26日偵訊時,雖稱當(26)日為警在其身
    上查扣之2包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黃瓊瑩在106年4月17日
    晚間7、8時許,在夢時代附近拿給我1包,她沒有向我收錢
    ,因為她還欠我幾千元等語(偵一卷13頁)。然林文政於偵
    訊所稱被告黃瓊瑩交付「1包」毒品之重量,竟與其為警查
    扣之「2包」毒品之重量相同,包數卻不符,所述已有矛盾
    。
㈡、況且,當日警訊時,林文政並未為相關證述;又無任何通聯
    譯文足證渠等曾相約見面。而106年4月17日確為被告黃瓊瑩
    生日,被告黃瓊瑩所稱與家人聚餐,實與常情無違。依罪疑
    唯輕原則,難逕憑林文政一面之詞,遽認被告黃瓊瑩於上開
    時地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
六、次查:
㈠、警偵訊時,經提示附表十所示106年3月10日被告黃瓊瑩與蕭
    逸翔之對話譯文,蕭逸翔證稱略以:我要約弟仔吃飯,朋友
    要過來載我,順便拿手機還他,該次談論不是為交易毒品(
    警二卷212頁);106年3月10日那次,是我與黃瓊瑩約吃飯
    ,沒有交易毒品等語(偵一卷5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
    仍稱:106年3月10日譯文與安非他命無關,這次未向被告黃
    瓊瑩買毒,沒向被告黃瓊瑩拿毒品,譯文中之「順便收回去
    」,是指跟朋友借的手機,要還被告黃瓊瑩等語(院三卷
    231、232、237、238頁)。是以蕭蕭逸翔迭次明確證稱106
    年3月10日譯文與購毒無涉,當日並未向被告黃瓊瑩購買毒
    品。為此,被告黃瓊瑩雖於審理時稱:「(就起訴書附表編
    號3-2部分,是否認罪?)我就認罪了」等語,及曾於警偵
    訊時承認此次犯行。然被告黃瓊瑩對上開譯文既沒印象(院
    三卷382頁),其自白更與證人蕭逸翔之證述不符,難逕依
    自白論罪。
㈡、況且,附表十所示譯文並未提及毒品,蕭逸翔所稱「喂!你
    過來啊!因為他要10分鐘才會到,你順便收回去啊。」,又
    似係被告黃瓊瑩要向蕭逸翔拿取物品,蕭逸翔前揭證述尚非
    無據。依罪疑唯輕原則,難認被告黃瓊瑩於上開時地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予蕭逸翔。
七、稽諸上開說明,被告黃瓊瑩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2
    次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黃瓊瑩必定有
    罪之確信。揆諸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黃瓊
    瑩被訴如附表五之㈠所示部分,應為被告黃瓊瑩無罪之諭知
    。
參、被告盧靜儀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靜儀,為下列行為:
㈠、106年4月7日下午17時,蕭登進以電話與洪裕雄聯絡後。由
    被告盧靜儀在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之臨水宮將1千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予洪裕雄,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
    6-2)。
㈡、106年3月19日下午17時許,由蕭登進以前揭門號手機,與夏
    頂欽談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由被告盧
    靜儀將價格為42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帶高雄市旗津區同安
    宮廟前,交付予夏頂欽,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追加起訴書)。
㈢、106年4月1日下午21時50分許,被告蕭登進、許育仁以渠等
    之前揭手機聯絡後,由被告盧靜儀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尾5
    巷28之1號住處,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許育仁,而認
    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8-3)。
㈣、106年4月24日14時許,盧靜儀在高雄市○○區○○○0巷00
    ○0號,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0.2公克)予楊玲雯
    ,而認被告盧靜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
    二級毒品罪(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盧靜儀有上開4次犯行,係以洪裕雄、夏頂
    欽、許育仁、楊玲雯、蕭登進之證述,及附表八編號2、3、
    6所示電話譯文為據。
三、訊據被告盧靜儀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理時,否認有上開4
    次犯行,辯稱:我未於上開時地交付毒品予洪裕雄、夏頂欽
    ;也無印象曾於106年4月1日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
    我只曾2次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106年4月24日未交
    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6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106年4月7日洪裕雄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不在家而向洪裕雄表示「你直接去找阿
    娥就好了,你跟他說你有跟我講了」、「他在家阿」等語,
    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2)可佐,並經被告蕭登進、洪裕雄
    證述在卷。且蕭登進於警訊及偵訊時稱,其是指示被告盧靜
    儀拿1000元之安非他命予洪裕雄等語(警一卷173頁、偵一
    卷21頁反面)。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對話,又無被
    告蕭登進另以電話與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
    交易定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予洪裕雄。
㈡、況且,洪裕雄於警訊時迭稱:本次因為蕭登進不在,沒有交
    易成功,我跟蕭登進女友「阿娥」不熟,沒有交易成功等語
    (警二卷241頁警訊)。嗣於偵訊時則稱:106年4月7日晚上
    9時15分時,在臨水宮向蕭登進購買2000元的安非他命,是
    蕭登進來交貨的等語(偵一卷5頁偵訊),即均未指證本次
    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又本院審理時,洪裕雄雖曾證稱
    略以:實際情形我已忘記了,只知有一次在他家施用,被告
    盧靜儀交付500元的毒品給我,我沒當場給錢等語,但所述
    「交付毒品之人」顯與上開偵訊之證述不符,所述「500元
    、在他家施用」,更與前揭偵訊所述「2000元、在臨水宮交
    貨」歧異。審理時洪裕雄又迭稱:那麼久忘記了、沒什麼印
    象了、我不太記得了,忘記是否106年4月7日等語(詳院三
    卷325至329頁)。蕭登進又稱:忘記了,臨水宮那次是我自
    己交的(院三卷383頁),本院自難逕依洪裕雄、蕭登進前
    後不一且印象模糊之證詞,逕認106年4月7日被告盧靜儀曾
    交付毒品予洪裕雄施用。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於警偵時雖曾稱:蕭登進叫我拿1000
    元安非他命給洪裕雄,但我沒向洪裕雄拿錢(警二卷79、91
    頁警訊,偵一卷第21頁反面、偵一卷第135頁偵訊)等語,
    但所述金額、地點仍與洪裕雄、蕭登進所述不同,嗣於本院
    審理時又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疑之補強證據。依
    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4月7日洪裕雄與被告蕭登進
    已以電話實際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但該次尚未實際交付
    毒品而未遂,而難認被告盧靜儀於上開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
    命予洪裕雄(起訴書附表編號6-2部分)。
六、次查:
㈠、106年3月19日夏頂欽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向夏頂欽表示「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等語,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3)可佐,並經被告蕭登進、
    夏頂欽證述在卷。又由附表八編號3之⑤之對話,可知本次
    確已交付毒品及收取420元,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
    對話,對話中夏頂欽亦未表示已看到被告盧靜儀,又無被告
    蕭登進另以電話與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交
    易定係由被告盧靜儀交付毒品予夏頂欽。
㈡、至於夏頂欽於警偵訊時雖稱:是在同安宮外面,由盧靜儀拿
    給我等語(警二卷268至269頁、偵一卷5頁)。但夏頂欽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有輕度腦障礙記憶不好,都忘記了
    ,大部分想不起來,不記得被告盧靜儀有無在同安宮外交毒
    品給我(院三卷85至89頁)。又被告蕭登進於警偵訊時迭稱
    :「與夏頂欽交易的是我,與盧靜儀無關」、「夏頂欽當天
    要來向我買安非他命,但是我沒有,我與他說我問看看盧靜
    儀身上有沒有安非他命,後來沒有成交。」、「與盧靜儀無
    關,她根本不知道,我是與夏頂欽合資買的,由我出面去向
    小奇買之後,再分裝0.3公克給夏頂欽。」等語(警一卷191
    頁、偵一卷第22頁、偵一卷第156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
    時蕭登進又稱:是我拿去,我叫被告盧靜儀去,她不去等語
    (院三卷383、384頁)。是以本院自難逕依夏頂欽、蕭登進
    前後不一且模糊之證詞,逕認106年3月19日係被告盧靜儀交
    付毒品予夏頂欽。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3月19日夏
    頂欽與被告蕭登進以電話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後,致由蕭
    登進交付毒品予夏頂欽。而難認定係由被告盧靜儀於上開時
    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夏頂欽(起訴書附表編號7-1)。
七、又查:
㈠、106年4月1日許育仁以電話與被告蕭登進聯絡,向被告蕭登
    進購買毒品。蕭登進向許育仁表示「你直接找你大姐頭就好
    」、「我交待她好了」等語,雖有譯文(附表八編號6)可
    佐,並經被告蕭登進、許育仁證述在卷。且被告蕭登進於偵
    訊時稱:我當天也是叫許育仁去找盧靜儀拿安非他命(偵一
    卷22頁)。然上開譯文並非被告盧靜儀之對話,對話中許育
    仁亦未表示已看到被告盧靜儀,又無被告蕭登進另以電話與
    被告盧靜儀聯絡之通話。原難逕認本次通話後定由被告盧靜
    儀交付毒品予許育仁。
㈡、況且,許育仁於警偵訊時迭稱:因為我工作太晚,所以最後
    沒有過去買毒品(警二卷297頁);蕭登進說他要外出,盧
    靜儀在家,叫我找盧靜儀拿毒品,後來因為我工作太晚,就
    沒有去買等語(偵一卷5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許育
    仁仍證稱:106年4月1日這次,我好像沒去,工作累沒有去
    等語(院三卷318頁);被告蕭登進亦稱:這次沒有印象了
    等語(院三卷384頁)。本院自難逕認106年4月1日被告盧靜
    儀曾交付毒品予許育仁。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僅得認定106年4月1日許
    育仁與被告蕭登進曾以電話聯絡並已約定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但該次尚未實際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而未遂。難認被告盧靜
    儀於上開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許育仁(起訴書附表編號
    8 -3)。
八、又查:
㈠、本案並無106年4月24日,被告盧靜儀與楊玲雯通話之譯文,
    又楊玲雯於106年4月26日警訊時雖曾稱:盧靜儀最後一次給
    我,是在106年4月24日2時許,在高雄市○○區○○○○巷
    00○0號的住處給我1包約0.2公克等語(偵一卷13頁反面)
    ,然被告盧靜儀於106年4月25日晚上,曾無償提供甲安非他
    命予楊玲雯(如前述),楊玲雯所述最後一次是106年4月24
    日等語,確有誤記可能。
㈡、況且,本院審理時楊玲雯證稱:106年4月24日,被告盧靜儀
    未再給其毒品,106年3月間被告盧靜儀曾給我安非他命,
    106年4月26日為警查獲前一日,即同年月25日晚上,被告盧
    靜儀在其房間又給我一些安非他命,我在她房間施用等語(
    院三卷308、310、311頁)。本院自難逕認106年4月24日,
    被告盧靜儀另曾交付毒品予楊玲雯。
㈢、綜上所述,被告盧靜儀堅決否認本次犯行,復無其他明確無
    疑之補強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遂。難認被告盧靜儀於上開
    時地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楊玲雯(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九、稽諸上開說明,被告盧靜儀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4
    次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盧靜儀必定有
    罪之確信。揆諸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盧靜
    儀被訴如附表五之㈡所示部分,應為被告盧靜儀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
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
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起訴,檢察官李文和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文
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榮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被告黃瓊瑩有罪之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⑴、事實欄一之㈠:賣毒予蕭登進。│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案之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⑴、事實欄一之㈡:賣毒予蕭登進。│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⑴、事實欄一之㈢:賣毒予蕭登進。│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黃瓊瑩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⑴、事實欄一之㈣:無償轉讓毒品予│
│  │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           │    林文政。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5│黃瓊瑩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⑴、事實欄一之㈤:無償轉讓毒品予│
│  │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           │    林文政。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6│黃瓊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⑴、事實欄一之㈥:賣毒予蕭逸翔。│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㈠之1所示手機,沒收。未扣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3-1。         │
│  │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二:被告蕭登進有罪之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㈠:賣毒予洪裕雄。│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1。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⑴、事實欄二之㈡:賣毒予洪裕雄未│
│  │月。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    遂。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
│3│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㈢:賣毒予洪裕雄。│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6-3。         │
│  │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⑶、未用到手機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                                │
│  │之㈡之3所示毒品沒收銷燬。                   │                                │
├─┼──────────────────────┼────────────────┤
│4│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㈣:賣毒予夏頂欽。│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1。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㈤:賣毒予夏頂欽。│
│  │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2。         │
│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蕭登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⑴、事實欄二之㈥:賣毒予洪裕雄。│
│  │案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⑵、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蕭登進犯轉讓禁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⑴、事實欄二之㈦:無償轉讓毒品予│
│  │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        │    許育仁未遂。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
│8│蕭登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⑴、事實欄三之㈠: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手機,被 │
│  │                                            │    告蕭登進無實際支配力        │
├─┼──────────────────────┼────────────────┤
│9│蕭登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⑴、事實欄三之㈡: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手機,被 │
│  │                                            │    告蕭登進無實際支配力        │
└─┴──────────────────────┴────────────────┘
┌─────────────────────────────────────────┐
│附表三:被告盧靜儀主文:                                                          │
├─┬──────────────────────┬────────────────┤
│編│主                                        文│說                            明│
│號│                                            │                                │
├─┼──────────────────────┼────────────────┤
│1│盧靜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⑴、事實欄三之㈠:蕭登進、盧靜儀│
│  │。                                          │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
│  │                                            │    物,被告盧靜儀無實際支配力。│
│  │                                            │⑷、扣案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手機, │
│  │                                            │    致販賣完成後,才由許育仁持用│
│  │                                            │    與被告蕭登進聯絡。          │
├─┼──────────────────────┼────────────────┤
│2│盧靜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⑴、事實欄三之㈡:蕭登進、盧靜儀│
│  │。扣案如附表四之㈢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     │    共同賣毒品予許育仁。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                                            │⑶、扣案如附表四之㈡之1、2所示之│
│  │                                            │    物,被告盧靜儀無實際支配力。│
├─┼──────────────────────┼────────────────┤
│3│盧靜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事實欄四之㈠:無償轉讓毒品予│
│  │                                            │    楊玲雯。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9-1。         │
├─┼──────────────────────┼────────────────┤
│4│盧靜儀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⑴、事實欄四之㈡:無償轉讓毒品予│
│  │                                            │    楊玲雯。                    │
│  │                                            │⑵、起訴書附表編號9-3。         │
└─┴──────────────────────┴────────────────┘
┌──────────────────────────┬──────────────┐
│附表四:沒收物                                      │                            │
├───┬──────────────────────┼──────────────┤
│編  號│物                                        品│說                        明│
├─┬─┼──────────────────────┼──────────────┤
│㈠│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一張)│即附表六㈤之3所示之物       │
├─┼─┼──────────────────────┼──────────────┤
│㈡│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一張)│即附表六之㈢之2所示之物     │
│  ├─┼──────────────────────┼──────────────┤
│  │2│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                      │即附表六之㈢之5、6所示之物  │
│  ├─┼──────────────────────┼──────────────┤
│  │3│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19.77、檢驗前純質淨重 │即附表六之㈢之4所示之物     │
│  │  │14.038公克)                                │                            │
├─┼─┼──────────────────────┼──────────────┤
│㈢│1│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    │即附表六之㈠之3所示之物     │
└─┴─┴──────────────────────┴──────────────┘
┌─────────────────────────────────────────┐
│附表五:無罪部分                                                                  │
├─┬─┬──────────────────────────┬──────────┤
│㈠│1│106年4月17日,被告黃瓊瑩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政│⑴、起訴書附表2-3   │
│  │  │。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2│106年3月10日,被告黃瓊瑩販賣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予蕭逸│⑴、起訴書附表3-2   │
│  │  │翔。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㈡│1│106年4月7日下午17時,被告盧靜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洪 │⑴、起訴書附表6-2   │
│  │  │裕雄。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2│106年3月19日下午17時許,被告盧靜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⑴、追加起訴書      │
│  │  │夏頂欽                                              │⑵、108年訴字651號  │
│  ├─┼──────────────────────────┼──────────┤
│  │3│106年4月1日下午21時50分許,被告盧靜儀無償轉讓甲基安 │⑴、起訴書附表8-3   │
│  │  │非他命予許育仁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  │4│106年4月24日14時許,被告盧靜儀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⑴、起訴書附表9-2   │
│  │  │予楊玲雯                                            │⑵、107年訴字129號  │
└─┴─┴──────────────────────────┴──────────┘
┌─────────────────────┬───────────────────┐
│附表六:扣案物                            │                                      │
├─┬─┬─────────────────┼───────────────────┤
│㈠│1│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3.16公克、驗 │自己施用所剩(本院107年9月10日筆錄),│
│、│  │前純質淨重1.838公克)             │業經本院107年簡字93號判決沒收銷燬。   │
│盧├─┼─────────────────┼───────────────────┤
│靜│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 │供自己吸食所用(警訊),非供本案犯罪所│
│儀│  │命玻璃球1支、分裝杓1支            │用,業經本院107年簡字93號判決沒收。   │
│  ├─┼─────────────────┼───────────────────┤
│  │3│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手機及門號,是盧靜儀的(警訊)        │
├─┼─┼─────────────────┼───────────────────┤
│㈡│1│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2.39公克)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業經本院108年單 │
│、├─┼─────────────────┤禁沒字184號裁定沒收、銷燬。           │
│楊│2│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1支、鏟管6支    │                                      │
│玲│  │                                  │                                      │
│雯│  │                                  │                                      │
├─┼─┼─────────────────┼───────────────────┤
│㈢│1│帳單1張                           │記載賭博所用(警訊),本判決不宣告沒收│
│、├─┼─────────────────┼───────────────────┤
│蕭│2│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友人贈與(警訊),供本案犯罪所用(詳譯│
│登│  │                                  │文)                                  │
│進├─┼─────────────────┼───────────────────┤
│  │3│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與本案無關                            │
│  ├─┼─────────────────┼───────────────────┤
│  │4│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19.77公克   │本案販賣及轉讓所剩(本院107年9月10日筆│
│  │  │、檢驗前純質淨重14.038公克)      │錄)                                  │
│  ├─┼─────────────────┼───────────────────┤
│  │5│電子磅秤1台                       │被告蕭登進所有,供本案販賣、轉讓所剩(│
│  │  │                                  │本院107年9月10日筆)                  │
│  ├─┼─────────────────┼───────────────────┤
│  │6│分裝袋1包                         │被告蕭登進所有,預備供本案販賣、轉讓分│
│  │  │                                  │分裝所用(本院107年9月10日筆錄)      │
├─┼─┼─────────────────┼───────────────────┤
│㈣│1│雙卡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及犯罪所用,本判決│
│、│  │、0000000000)                    │不宣告沒收。                          │
│彭│  │                                  │                                      │
│聖│  │                                  │                                      │
│祐│  │                                  │                                      │
├─┼─┼─────────────────┼───────────────────┤
│㈤│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82公克、檢 │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106年簡字3740號判 │
│、│  │驗前純質淨重2.828公克)           │決沒收銷燬。                          │
│黃├─┼─────────────────┼───────────────────┤
│瓊│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吸毒工具(本院109年9月10日筆錄)非供本│
│瑩│  │                                  │案犯罪所用,業經本院106年簡字3740號判 │
│  │  │                                  │決沒收銷燬。                          │
│  ├─┼─────────────────┼───────────────────┤
│  │3│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本案犯罪所用(詳各該譯文、本院109年9月│
│  │  │                                  │10日筆錄),黃瓊瑩以其母名義申辦及持用│
│  │  │                                  │(警訊)                              │
├─┼─┼─────────────────┼───────────────────┤
│㈥│1│甲基安非他命11包(純質淨重20.292  │非本判決三位被告所有及犯罪所用,本判決│
│、│  │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不宣告沒收。                          │
│彭│  │3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     │                                      │
│聖│  │                                  │                                      │
│祐│  │                                  │                                      │
├─┴─┴─────────────────┴───────────────────┤
│備註                                                                              │
│一、㈠至㈣於蕭登進、盧靜儀、楊玲雯共同承租之高雄市○○區○○○0巷00○0號搜索扣得。│
│二、㈤是於黃瓊瑩之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0號住處,搜索扣得。                │
│三、㈥是106年6月19日18時35分許,於彭聖祐之高雄市○○區○○巷00○0號住處搜索扣得。 │
└─────────────────────────────────────────┘
┌───────────────────────────────────────────┐
│附表七:事實一所示,被告黃瓊瑩6次犯行之譯文                                           │
├──┬─────┬──────┬──────────────────────┬────┤
│編  │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號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黃瓊瑩(A) │A:喂。                                     │警一卷24│
│、  │106/02/22 │0000000000  │B:喂!阿妹!我是誰你知道啦喔!!           │3至244頁│
│事  │18:16:56  │            │A:恩!我知道!安怎?                       │        │
│實  │          │蕭登進(B) │B:我跟你講那個我朋友明天要去台中做工作。   │        │
│一  │          │0000000000  │A:恩。                                     │        │
│之  │          │            │B:說要跟你拿到台中的車票,你有嗎?         │        │
│㈠  │          │            │A:甚麼阿?                                 │        │
│︵  │          │            │B:我跟你這樣說你聽懂拉喔! 那個要到台北就是 │        │
│起  │          │            │   那個,要去台中就是那個路程一半麻,聽懂嗎 │        │
│訴  │          │            │   ?                                       │        │
│書  │          │            │A:恩。                                     │        │
│附  │          │            │B:這樣說你聽懂拉喔!                       │        │
│表  │          │            │A:恩。                                     │        │
│1-1 │          │            │B:所以她的車票,他晚上,他是真的要去做工作 │        │
│︶  │          │            │   ,要去台中工作,這樣你是幾點有阿,我過去 │        │
│    │          │            │   就好!不用跑來跑去阿。                   │        │
│    │          │            │A:這樣喔。                                 │        │
│    │          │            │B:不然又跑一整天。                         │        │
│    │          │            │A:我知道拉!你要到台中就對了!我想一下。    │        │
│    │          │            │B:要到台中,你知道剛好那個麻。             │        │
│    │          │            │A:靠邀!我現在這邊123也是不夠。            │        │
│    │          │            │B:那邊多少。                               │        │
│    │          │            │A:阿。                                     │        │
│    │          │            │B:那邊差不多多少,你說沒有關係。           │        │
│    │          │            │A:我自己我手頭差不多3,還差啊。            │        │
│    │          │            │B:不然到嘉義就好,也沒有關係。             │        │
│    │          │            │A:到嘉義就好。                             │        │
│    │          │            │B:到嘉義剛好3。                            │        │
│    │          │            │A:靠邀!這樣怎麼跟他算。                   │        │
│    │          │            │B:就是這樣難算阿。                         │        │
│    │          │            │A:對阿!我想一下。                         │        │
│    │          │            │B:你算看看打給我,不然就準備一下到台中的那 │        │
│    │          │            │   個。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在打給我,我再過去,不用跑來跑去,想到 │        │
│    │          │            │   昨晚剛好跑一晚,我就快瘋了。             │        │
│    │          │            │A:歹勢歹勢阿。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B:安怎?                                   │        │
│    │106/02/22 │0000000000  │A:我先到嘉義好了。                         │        │
│    │18:39:39  │            │B:你說怎樣阿!有嗎?幾點你說。              │        │
│    │          │蕭登進(B) │A:我說到嘉義阿。                           │        │
│    │          │0000000000  │B:到嘉義就好了!這樣歹勢阿!你就沒有那個了 │        │
│    │          │            │   !這樣你何時有空我過去。                 │        │
│    │          │            │A:不然我們在前鎮市場那邊等好了,我要過去哪 │        │
│    │          │            │   邊買東西吃。                             │        │
│    │          │            │B:喔!你說要過去前鎮市場喔!。              │        │
│    │          │            │A:恩。                                     │        │
│    │          │            │B:你說前鎮市場在摩天輪那邊喔!。           │        │
│    │          │            │A:恩!對對。                               │        │
│    │          │            │B:這樣我跟你說我大約要40分才會到喔!我從地 │        │
│    │          │            │   道騎過去要40分鐘才會到。                 │        │
│    │          │            │A:好啊!好啊。閒聊。                        │        │
│    │          │            │B:7點半好了!不用在那邊跑啊。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A: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B:我再2 分就到了!我在等紅燈轉過去就到了, │        │
│    │19:23:34  │            │   到加油站那邊相等就好。                   │        │
│    │          │蕭登進(B) │A:好。                                     │        │
│    │          │0000000000  │B:那邊有間加油站對不對。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    │        │
│    ├─────┼──────┼──────────────────────┤        │
│    │④        │黃瓊瑩(A) │A: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B:我到了喔。                               │        │
│    │19:26:36  │            │A:我差不多2分就到了,我騎出來了。          │        │
│    │          │蕭登進(B) │B:喔!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號】        │        │
│    ├─────┼──────┼──────────────────────┤        │
│    │⑤        │黃瓊瑩(A) │B:喂。                                     │        │
│    │106/02/22 │0000000000  │A:你到底在哪裡啊!我再前鎮夜市這裡耶。      │        │
│    │19:32:55  │            │B:前鎮夜市對阿!這邊有家加油站對不對。     │        │
│    │          │蕭登進(B) │A:對阿對阿。                               │        │
│    │          │0000000000  │B:我就在這邊阿。                           │        │
│    │          │            │A:我就是沒有看到你啊! 在哪裡啊! 喔!我看到 │        │
│    │          │            │   你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號4樓機房】  │        │
│    ├─────┼──────┼──────────────────────┤        │
│    │⑥        │黃瓊瑩(A) │(A簡訊)                                   │        │
│    │106/02/23 │0000000000  │大哥…你人呢?不是打給我,阿我回你電話你怎麼│        │
│    │          │            │都不接…                                    │        │
│    │          │蕭登進(B) │【基地台:高雄市苓雅區普天里福建街9巷】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⑦        │黃瓊瑩(A) │(閒聊)                                    │        │
│    │106/02/23 │0000000000  │B:我跟你說昨天那個喔。                     │        │
│    │14:49:00  │            │A:恩。                                     │        │
│    │          │蕭登進(B) │B:可能你朋友給你凹去還是怎樣。             │        │
│    │          │0000000000  │A:哪有可能。                               │        │
│    │          │            │B:那2包都差一點,1包35、1包34。            │        │
│    │          │            │A:哪有可能,哪個是我秤的。                 │        │
│    │          │            │B:奇怪!我今天才那個而已。                 │        │
│    │          │            │A:全部都一樣耶!我出門才再用一次。         │        │
│    │          │            │B:喔!這樣好了!可能是那個38用去了!我知道 │        │
│    │          │            │   了!好好。                               │        │
│    │          │            │A:好。                                     │        │
│    │          │            │B:我故意打電話問你的!好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2  │①        │黃瓊瑩(A) │(閒聊)                                    │警一卷第│
│、  │106/02/28 │0000000000  │A:安怎你說沒有關係                         │245 頁  │
│事  │18:15:31  │            │B:我跟你說喔!你晚上10點多有空嗎?         │        │
│實  │          │蕭登進(B) │A:有。                                     │        │
│一  │          │0000000000  │B:晚上10點多幫我準備,我要台中的車票,半天 │        │
│之  │          │            │   而已,台中的車票拜託一下。               │        │
│㈡  │          │            │A:好好                                     │        │
│︵  │          │            │B:10點看要在哪裡相等,你打電話給我。       │        │
│起  │          │            │A:好好!10點麻!我會提早打給你。           │        │
│訴  │          │            │B:10點我要拿車票。                         │        │
│書  │          │            │A:好好。                                   │        │
│附  │          │            │【基地台:】                                │        │
│表  ├─────┼──────┼──────────────────────┤        │
│1-2 │②        │黃瓊瑩(A) │B:喂。                                     │        │
│︶  │106/02/28 │0000000000  │A:喂。                                     │        │
│    │21:39:56  │            │B:喂!車票幫我買了嗎?                      │        │
│    │          │蕭登進(B) │A:阿?                                     │        │
│    │          │0000000000  │B:車票幫我買了嗎?                         │        │
│    │          │            │A:哈囉!                                   │        │
│    │          │            │B:哈囉!我哪個叔叔阿! 那個台中的車票幫我買 │        │
│    │          │            │   了嗎?                                   │        │
│    │          │            │B:在傳奇好嗎?                             │        │
│    │          │            │A:要在哪裡等?                             │        │
│    │          │            │A:好啊!好好。                              │        │
│    │          │            │B:幾點?你約個時間阿!我很準時的。         │        │
│    │          │            │A:現在幾點?現在9點多嘛。                  │        │
│    │          │            │B:現在9點。                                │        │
│    │          │            │A:10點。                                   │        │
│    │          │            │B:10點10分好嗎!我還要再坐船阿。           │        │
│    │          │            │A:喔!對喔。                                │        │
│    │          │            │B:10點10分阿。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樓│        │
│    │          │            │頂】                                        │        │
│    ├─────┼──────┼──────────────────────┤        │
│    │③        │黃瓊瑩(A) │A:剛要過去。                               │        │
│    │106/02/28 │0000000000  │B:喂。                                     │        │
│    │22:25:02  │            │A:你到了嗎?                               │        │
│    │          │蕭登進(B) │B:我到了!我在打了。                       │        │
│    │          │0000000000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3  │①        │黃瓊瑩(A) │B:喂!在睡覺喔。                            │警一卷第│
│、  │106/04/01 │0000000000  │A:阿。                                     │245 至  │
│事  │14:18:50  │            │B:在睡覺喔。                               │247 頁  │
│實  │          │蕭登進(B) │A:沒有阿!我在上班阿,安怎?你說沒有關係。 │        │
│一  │          │0000000000  │B:你在上班喔!幾點才會下班阿?             │        │
│之  │          │            │A:3點多。                                  │        │
│㈢  │          │            │B:3 點多,我要坐去台北的你幫我準備一下,幾 │        │
│︵  │          │            │   點我拿出去,順便去拿,我是不是還欠你1000 │        │
│起  │          │            │   。                                       │        │
│訴  │          │            │A:我知道阿。                               │        │
│書  │          │            │B:一起給你拿過去。                         │        │
│附  │          │            │A:好好!我下班再打給你,好不好。           │        │
│表  │          │            │B:幾點?                                   │        │
│1-3 │          │            │A:我下班打給你。                           │        │
│︶  │          │            │B:你下班打給我。                           │        │
│    │          │            │A:恩!我在跟你說幾點。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我還沒下班阿。                           │        │
│    │15:40:56  │            │B:這樣喔。                                 │        │
│    │          │蕭登進(B) │A:我還在公司,我離開公司馬上打給你好嗎?   │        │
│    │          │0000000000  │B:沒關係,你離開公司在打給我,看約何時,我 │        │
│    │          │            │   現在在高雄亂逛沒有關係啦喔!             │        │
│    │          │            │A:喔!恩!我還在忙阿,因為今天在清排油煙機 │        │
│    │          │            │   的管拉。                                 │        │
│    │          │            │B:好啦!慢慢來啊。                          │        │
│    │          │            │A:恩!好好!歹勢啦。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恩!我下班了,我現在要!喂。              │        │
│    │16:36:46  │            │B:恩。                                     │        │
│    │          │蕭登進(B) │A:我現在要去找人。                         │        │
│    │          │0000000000  │B:我在這個SEVEN 這邊等你耶,三多路這間     │        │
│    │          │            │   SEVEN 阿。                               │        │
│    │          │            │A:恩!好好好,我馬上回去。                 │        │
│    │          │            │B:這樣要快阿。                             │        │
│    │          │            │A: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7樓】     │        │
│    ├─────┼──────┼──────────────────────┤        │
│    │④        │黃瓊瑩(A) │A: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B:喂!我在這邊等10幾分了,你多久會到?     │        │
│    │16:48:13  │            │A:我不是跟你說,我過去別人這邊,你等我一下 │        │
│    │          │蕭登進(B) │   啊。                                     │        │
│    │          │0000000000  │B:喔!半小時會到拉喔。                     │        │
│    │          │            │A:應該會拉。                               │        │
│    │          │            │B:好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4樓】│        │
│    ├─────┼──────┼──────────────────────┤        │
│    │⑤        │黃瓊瑩(A) │A:喂!你等我,我現在要騎回去了。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多久會到。                             │        │
│    │17:16:39  │            │A:我差不多15分鐘之內。                     │        │
│    │          │蕭登進(B) │B:好好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        │
│    │          │            │屋】                                        │        │
│    ├─────┼──────┼──────────────────────┤        │
│    │⑥        │黃瓊瑩(A) │A:要到了,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到了嗎?                               │        │
│    │17:29:28  │            │A:我要到了,我在三多路了。                 │        │
│    │          │蕭登進(B) │B:阿?                                     │        │
│    │          │0000000000  │A:我在三多路了。                           │        │
│    │          │            │B:喔。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     │        │
│    ├─────┼──────┼──────────────────────┤        │
│    │⑦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喂。                                     │        │
│    │18:31:53  │            │B:我回家了,我已經到家在吃飯了。           │        │
│    │          │蕭登進(B) │A:喔!好,還沒拉!他還沒有過來。           │        │
│    │          │0000000000  │B:這樣喔!會到8點嗎?                      │        │
│    │          │            │A:我等一下給他催一下。8-9點應該會好吧。    │        │
│    │          │            │A:恩。                                     │        │
│    │          │            │B:恩!好好。                               │        │
│    │          │            │A:掰掰。                                   │        │
│    │          │            │B:好你再打給我就好了。                     │        │
│    │          │            │A:好!我會。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前鎮區盛興里20里二聖二路298 │        │
│    │          │            │號】                                        │        │
│    ├─────┼──────┼──────────────────────┤        │
│    │⑧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喂。                                     │        │
│    │21:39:14  │            │B:喂!還沒好喔。                           │        │
│    │          │蕭登進(B) │A:我差不多要過去了,他去找他朋友啊。       │        │
│    │          │0000000000  │B:這樣差不多1小時會好嗎?                  │        │
│    │          │            │A:不用這麼久。                             │        │
│    │          │            │(閒聊,B說要去傳奇等A)                     │        │
│    │          │            │A:他們再三多中華而已三多中華。             │        │
│    │          │            │A:你過去那邊等我好了。                     │        │
│    │          │            │B:好好!謝謝妳啊!今天讓你忙碌。             │        │
│    │          │            │A:不會拉是我較歹勢啦。                     │        │
│    │          │            │B:好好。                                   │        │
│    │          │            │A:好!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⑨        │黃瓊瑩(A) │A:等我等我。                               │        │
│    │106/04/01 │0000000000  │B:要到了喔。                               │        │
│    │22:27:42  │            │A:還沒阿!我現在在六合。                   │        │
│    │          │蕭登進(B) │B:這樣喔!                                 │        │
│    │          │0000000000  │A:恩。                                     │        │
│    │          │            │B:好好!我要貢死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     │        │
│    ├─────┼──────┼──────────────────────┤        │
│    │⑩        │黃瓊瑩(A) │B:喂。                                     │        │
│    │106/04/01 │0000000000  │A:5分鐘。                                  │        │
│    │22:52:08  │            │B:喔。                                     │        │
│    │          │蕭登進(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屋頂│        │
│    │          │0000000000  │】                                          │        │
├──┼─────┼──────┼──────────────────────┼────┤
│4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05 │0000000000  │A:恩。                                     │34至35頁│
│事  │20:36:59  │            │B:你在哪裡阿?                             │        │
│實  │          │林文政(B) │A:我在家阿。                               │        │
│一  │          │0000000000  │B:這樣喔。                                 │        │
│之  │          │            │A:恩。                                     │        │
│㈣  │          │            │B:我就在這邊。                             │        │
│︵  │          │            │A:你在哪裡阿?                             │        │
│起  │          │            │B:我哪有在哪裡!我都在這邊而已啊。         │        │
│訴  │          │            │八:喔!你一下這邊一下那邊。                │        │
│書  │          │            │B:阿?                                     │        │
│附  │          │            │A:一下這邊一下那邊。                       │        │
│表  │          │            │B:沒有阿!我就固定在這邊!那是因為我有出去 │        │
│2-1 │          │            │   。                                       │        │
│︶  │          │            │A:喔!夢時代就對了。                       │        │
│    │          │            │B:對拉。                                   │        │
│    │          │            │A:我等一下到!打給你阿。                   │        │
│    │          │            │B:要多久啊?                               │        │
│    │          │            │A:差不多20分                               │        │
│    │          │            │B:20分嗎?好好!你到了打給我,我在上來。   │        │
│    │          │            │A:好好                                     │        │
│    │          │            │B:你一樣在成功路那邊就好。                 │        │
│    │          │            │A:喔!好好。                               │        │
│    │          │            │B:成功路那邊阿                             │        │
│    │          │            │A:好!我騎摩托車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②        │黃瓊瑩(A) │A:喂。                                     │        │
│    │106/03/05 │0000000000  │B:你還沒有出來嗎?                         │        │
│    │21:14:17  │            │A:差不多5分鐘!5分鐘就到了!我在附近阿。   │        │
│    │          │林文政(B) │B:恩!我跟你講!你有沒有高爾夫球阿?       │        │
│    │          │0000000000  │A:高爾夫球?                               │        │
│    │          │            │B:對阿。                                   │        │
│    │          │            │A:靠邀!我知道了!靠杯!我還要回去拿耶。   │        │
│    │          │            │B:我就是破了。                             │        │
│    │          │            │A:這樣你等我10分鐘。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好!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05 │0000000000  │A:出來啊。                                 │        │
│    │21:52:04  │            │B:喂。                                     │        │
│    │          │林文政(B) │A:起來阿。                                 │        │
│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阿?                             │        │
│    │          │            │A:我在???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5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15 │0000000000  │A:恩。                                     │36頁    │
│事  │00:41:31  │            │B:我剛剛講甚?你知道嗎?                    │        │
│實  │          │林文政(B) │A:我不知道耶。                             │        │
│一  │          │0000000000  │B:阿?                                     │        │
│之  │          │            │A:我不知道耶。                             │        │
│㈤  │          │            │B:我講甚麼你不知道喔!                     │        │
│︵  │          │            │A:恩!我不知道。                           │        │
│起  │          │            │B:我說啥!我在電話中說有時候說這個喔!     │        │
│訴  │          │            │A:我在你對面,你有看到我嗎?               │        │
│書  │          │            │B:在哪裡阿!你在我對面?                   │        │
│附  │          │            │A:正前方!你有看到我嗎?                   │        │
│表  │          │            │B:你開車在那裡嗎?怎麼這麼剛好,你開車在那 │        │
│2-2 │          │            │   邊。                                     │        │
│︶  │          │            │A:你有看到我嗎?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2樓之一│        │
│    │          │            │】                                          │        │
│    ├─────┼──────┼──────────────────────┤        │
│    │②        │黃瓊瑩(A) │閒聊(A叫B過去二聖復興找他)                 │        │
│    │106/03/15 │0000000000  │                                            │        │
│    │00:53:11  │            │                                            │        │
│    │          │林文政(B) │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頂樓】    │        │
│    ├─────┼──────┼──────────────────────┤        │
│    │③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15 │0000000000  │A:安怎?                                   │        │
│    │01:01:04  │            │B:我到了耶。                               │        │
│    │          │林文政(B) │A:你要怎樣的阿?                           │        │
│    │          │0000000000  │B:沒有拉!你來再說阿。                     │        │
│    │          │            │A:我沒有帶阿!我現在回來家拿阿。           │        │
│    │          │            │B:喔!我暈了。                             │        │
│    │          │            │A:你等我!你等我!                         │        │
│    │          │            │B:我已經來到這邊了!你還在!               │        │
│    │          │            │A:你在那邊等就好!我馬上要過去。           │        │
│    │          │            │B:在哪裡!我在!你叫我在哪裡?             │        │
│    │          │            │A:你在小北等我!你在小北等我。             │        │
│    │          │            │B:喔!你要馬上來嗎?                       │        │
│    │          │            │A:恩!馬上來。                             │        │
│    │          │            │B:對拉!我是要到明天而已啊!撐到明天晚上。   │        │
│    │          │            │A: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
│    │④        │黃瓊瑩(A) │B:喂!                                     │        │
│    │106/03/15 │0000000000  │A:你跑進去幹嘛阿我進去?                   │        │
│    │01:06:43  │            │B:我進去。                                 │        │
│    │          │林文政(B) │A:我跟你講阿!我在復興路SEVEN 這邊,我在這 │        │
│    │          │0000000000  │   邊吃東西海產拉!阿美海產阿!不然我經過又 │        │
│    │          │            │   沒看到你。                               │        │
│    │          │            │B:你說在哪裡啊?                           │        │
│    │          │            │A:你騎過來!我在阿美海產。                 │        │
│    │          │            │B:前面嗎?                                 │        │
│    │          │            │A:恩!前面這邊。                           │        │
│    │          │            │B:是朝哪一邊阿?                           │        │
│    │          │            │A:復興路。                                 │        │
│    │          │            │B:朝三多路嗎?                             │        │
│    │          │            │A:沒沒!朝一心路。                         │        │
│    │          │            │B:一心路那邊嗎?                           │        │
│    │          │            │A:恩恩。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2樓屋頂│        │
│    │          │            │】                                          │        │
├──┼─────┼──────┼──────────────────────┼────┤
│6  │①        │黃瓊瑩(A) │B:喂。                                     │警二卷第│
│、  │106/03/01 │0000000000  │A:阿。                                     │36頁    │
│事  │18:32:54  │            │B:等一下可不可以來找我啊?                 │        │
│實  │          │蕭逸翔(B) │A:怎麼了?                                 │        │
│一  │          │0000000000  │B:阿?                                     │        │
│之  │          │            │A:怎麼了?                                 │        │
│㈥  │          │            │B:阿?                                     │        │
│︵  │          │            │A:你要拿!你要還我我多少錢?                │        │
│起  │          │            │B:跟那天再多一點。                         │        │
│訴  │          │            │A:掰掰?                                   │        │
│書  │          │            │B:阿?                                     │        │
│附  │          │            │A:好!掰掰。                               │        │
│表  │          │            │B:好。                                     │        │
│3-1 │          │            │A:幾點啊?                                 │        │
│︶  │          │            │B:我打給你!你再過來!我要騎回去了。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樓頂│        │
│    │          │            │】                                          │        │
│    ├─────┼──────┼──────────────────────┤        │
│    │②        │黃瓊瑩(A) │B:你到哪裡了?                             │        │
│    │106/03/01 │0000000000  │A:在騎車了。                               │        │
│    │19:35:48  │            │B:緊拉!人家要來在我了!你等一下來就找不到 │        │
│    │          │蕭逸翔(B) │   人!我沒有騙你。                         │        │
│    │          │0000000000  │A:你娘咧。                                 │        │
│    │          │            │B:你從來哪裡騎過來啊!我們一人騎一半阿。   │        │
│    │          │            │A:我現在要從大順路到凱旋路。               │        │
│    │          │            │B:大順路要到凱旋路嗎?                     │        │
│    │          │            │A:恩。                                     │        │
│    │          │            │B:這樣凱旋路上相等。                       │        │
│    │          │            │A:好!凱旋路跟甚麼路阿?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        │
│    │          │            │屋頂】                                      │        │
└──┴─────┴──────┴──────────────────────┴────┘
┌───────────────────────────────────────────┐
│附表八:事實二所示,被告蕭登進7次犯行之譯文                                           │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106/03/18 │0000000000  │A:你那個晚上有要那個嗎?                   │247 至  │
│事  │12:32:27  │            │B:要要                                     │248 頁  │
│實  │          │洪裕雄(B) │A:5點阿                                    │        │
│二  │          │0000000000  │B:好好                                     │        │
│之  │          │            │A:這樣我在家等你,你4 點多拿錢來,回來到家 │        │
│㈠  │          │            │   才5點10幾分而已                          │        │
│︵  │          │            │B:好好                                     │        │
│起  │          │            │A:早點去早點回來,那個時間如果太晚又塞了   │        │
│訴  │          │            │B:好好                                     │        │
│書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附  ├─────┼──────┼──────────────────────┤        │
│表  │②        │蕭登進(A) │B:喂                                       │        │
│6-1 │106/03/18 │0000000000  │A:今天禮拜六,說要過去,他說不用過去,他現 │        │
│︶  │12:48:46  │            │   在要幫我處理過來原料                     │        │
│    │          │洪裕雄(B) │B:我等一下就回去,我會先拿錢回去           │        │
│    │          │0000000000  │A:好好!你順便拿油回去                     │        │
│    │          │            │B: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2  │①        │蕭登進(A) │A:喂                                       │警一卷第│
│、  │106/04/07 │0000000000  │B:喂!扁哥我要一天耶                       │248 頁  │
│事  │16:40:22  │            │A:我又不在阿!我要再1 點半才會回去,我在鳳 │        │
│實  │          │洪裕雄(B) │   山阿                                     │        │
│二  │          │0000000000  │B:1點半小時喔                              │        │
│之  │          │            │A:我鳳山回去再打給你啊                     │        │
│㈡  │          │            │B:好啊!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頂】    │        │
│起  ├─────┼──────┼──────────────────────┤        │
│訴  │②        │蕭登進(A) │B:喂                                       │        │
│書  │106/04/07 │0000000000  │A:跟你說喔!                               │        │
│附  │16:42:21  │            │B:恩                                       │        │
│表  │          │洪裕雄(B) │A:你直接去找阿娥就好了,你跟他說你有跟我講 │        │
│6-2 │          │0000000000  │   了                                       │        │
│︶  │          │            │B:他現在在家嗎?                           │        │
│    │          │            │A:他在家阿!不用你又在那邊等               │        │
│    │          │            │B: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頂】    │        │
├──┼─────┼──────┼──────────────────────┼────┤
│3  │①        │蕭登進(A) │A: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19 │0000000000  │B:你幾點要回去家阿?                       │248 至  │
│事  │17:04:36  │            │A:甚麼阿?                                 │249 頁  │
│實  │          │夏頂欽(B) │B:你幾點要回去家阿?                       │        │
│二  │          │0000000000  │A:我回來在家了!我4 點多就回來在家了,我在 │        │
│之  │          │            │   我大弟那邊,我小弟過往了在做巡阿在忙阿! │        │
│㈣  │          │            │   你聽不懂嗎?我現在回來了,你過來啊。     │        │
│︵  │          │            │B:我沒有車阿。                             │        │
│起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      │        │
│訴  ├─────┼──────┼──────────────────────┤        │
│書  │②        │蕭登進(A) │A:喂!安怎                                 │        │
│附  │106/03/19 │0000000000  │B:我現在就是沒有車騎阿                     │        │
│表  │17:05:24  │            │A:你說怎樣你就說阿                         │        │
│7-1 │          │夏頂欽(B) │B:我沒有車騎阿                             │        │
│︶  │          │0000000000  │A:我要騎過去同安宮嗎?                     │        │
│    │          │            │B:對啦對啦                                 │        │
│    │          │            │A:10分鐘在過去阿                           │        │
│    │          │            │B:喔!喔!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③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19 │0000000000  │A:靠邀!還沒回來,5點40阿!我再拿過去阿    │        │
│    │17:16:39  │            │B:阿                                       │        │
│    │          │夏頂欽(B) │A:5點40阿!你就看時間5點40!準時阿           │        │
│    │          │0000000000  │B:喔喔                                     │        │
│    │          │            │A:人家就是不在,要跑去哪裡那個             │        │
│    │          │            │B:好啊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④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19 │0000000000  │A:喂                                       │        │
│    │17:42:26  │            │B:喂                                       │        │
│    │          │夏頂欽(B) │A:那個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        │
│    │          │0000000000  │B:阿                                       │        │
│    │          │            │A:三八的給你拿過去了                       │        │
│    │          │            │B:喔!好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⑤        │蕭登進(A) │A:賢大你一天是在給我抽魂嗎?               │        │
│    │106/03/19 │0000000000  │B:哈                                       │        │
│    │18:37:26  │            │A:甚麼事情說阿!不然要出去了喔!           │        │
│    │          │夏頂欽(B) │B:喔!馬上講馬上講                         │        │
│    │          │0000000000  │A:重講啊!快一點啊                         │        │
│    │          │            │B:50的麵怎麼剩30而已,哪個小碗而已         │        │
│    │          │            │A:你嘛好了!那個是我秤的,我怎麼會不知道, │        │
│    │          │            │   那個就是420而已,我怎麼會不知道          │        │
│    │          │            │B:喔!好好                                 │        │
│    │          │            │A:喔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4  │①        │蕭登進(A) │A: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22 │0000000000  │B:喂                                       │249 至  │
│事  │17:53:44  │            │A:恩                                       │250 頁  │
│實  │          │夏頂欽(B) │B:那個要問妳阿良的外號                     │        │
│二  │          │0000000000  │A:阿良的外號?阿良的外號最多1 包500 元的便 │        │
│之  │          │            │   當而已,不然要包多少啊                   │        │
│㈤  │          │            │B:喔!現在有空嗎?                         │        │
│︵  │          │            │A:現在沒有空阿!現在沒有車阿!車被那個38騎 │        │
│起  │          │            │   去了!今天沒有工作,剛剛來而已           │        │
│訴  │          │            │B:喔                                       │        │
│書  │          │            │A:不然等一下我繞過去他家,再繞過去你家去   │        │
│附  │          │            │B:好好                                     │        │
│表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7-2 ├─────┼──────┼──────────────────────┤        │
│︶  │②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22 │0000000000  │A:你怎麼沒有在這邊等喔喔!我馬上進去馬上進 │        │
│    │18:10:35  │            │   去                                       │        │
│    │          │夏頂欽(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0000000000  │                                            │        │
├──┼─────┼──────┼──────────────────────┼────┤
│5  │106/03/28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19:46:43  │0000000000  │A:恩!安怎                                 │250 頁  │
│事  │          │            │B:有空嗎?包一個一樣的便當,我在公園那邊等 │        │
│實  │          │夏頂欽(B) │   你                                       │        │
│二  │          │0000000000  │A:包一個,還是二個便當                     │        │
│之  │          │            │B:一個就好了                               │        │
│㈥  │          │            │A:一個喔                                   │        │
│︵  │          │            │B:恩                                       │        │
│起  │          │            │A:有要加菜嗎?                             │        │
│訴  │          │            │B:沒有沒有                                 │        │
│書  │          │            │A:沒有要加菜就是俗魚就對了                 │        │
│附  │          │            │B:對啦對拉                                 │        │
│表  │          │            │A:恩                                       │        │
│7-3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04/01 │蕭登進(A) │B:喂                                       │警一卷第│
│、  │21:50:32  │0000000000  │A:恩!安怎                                 │251 頁  │
│事  │          │            │B:10點半OK嗎?                             │        │
│實  │          │許育仁(B) │A:10點半                                   │        │
│二  │          │0000000000  │B:恩                                       │        │
│之  │          │            │A:現在幾點                                 │        │
│㈦  │          │            │B:我現在剛下班而已                         │        │
│︵  │          │            │A:喔!你下班喔                              │        │
│起  │          │            │B:恩                                       │        │
│訴  │          │            │A:你10點半,我跟你說喔! 你直接找你大姐頭就 │        │
│書  │          │            │   好了                                     │        │
│附  │          │            │B:喔                                       │        │
│表  │          │            │A:我交代他就好了,他沒有要過去高雄拿你們的 │        │
│8-3 │          │            │   原料,好不好                             │        │
│︶  │          │            │B:好好!再見                                │        │
│    │          │            │A:這樣聽懂拉喔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里○○巷00000號】 │        │
├──┴─────┴──────┴──────────────────────┴────┤
│備註:                                                                                │
│一、事實欄二之㈢(起訴書附表6-3)犯行,無監聽譯文,但經洪裕雄指述在卷(偵一卷5頁)。  │
└───────────────────────────────────────────┘
┌───────────────────────────────────────────┐
│附表九:事實三所示,蕭登進、盧靜儀2次共同販賣毒品之譯文                               │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電話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對方電話B   │                                            │        │
├──┼─────┼──────┼──────────────────────┼────┤
│1  │①        │蕭登進(A) │A:喂!安怎                                  │警一卷第│
│、  │106/03/21 │0000000000  │B:老大!跑去哪裡                           │250 頁  │
│事  │20:17:03  │            │A:我來大同醫院看手,我跟你說找你阿姊! 你阿 │        │
│實  │          │許育仁(B) │   姊在裡面                                 │        │
│三  │          │0000000000  │B:阿姊喔!                                 │        │
│之  │          │            │A:恩!安怎                                 │        │
│㈠  │          │            │B:阿                                       │        │
│︵  │          │            │A:不會拉!你找阿姊阿                       │        │
│起  │          │            │B:我在外面喊!他又不要理我                  │        │
│訴  │          │            │A:安怎                                     │        │
│書  │          │            │B:我剛剛在外面叫他,他又不要裡我           │        │
│附  │          │            │A:這樣喔!怎麼可能                         │        │
│表  │          │            │B:恩                                       │        │
│8-1 │          │            │A:不然我跟你說我9 點半就回去了,看一看我就 │        │
│︶  │          │            │   回去了                                   │        │
│    │          │            │B:不然我在叫看看,等一下再去找你           │        │
│    │          │            │A:你叫看看,有就不用打來,沒有我9 點半就回 │        │
│    │          │            │   去了                                     │        │
│    │          │            │B:恩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樓│        │
│    │          │            │頂電梯機房】                                │        │
│    ├─────┼──────┼──────────────────────┤        │
│    │②        │蕭登進(A) │B:喂!老大我在這邊!好了                   │        │
│    │106/03/21 │0000000000  │A:好了嗎?有了喔!好好                     │        │
│    │20:18:57  │            │B:好好!謝謝                               │        │
│    │          │盧靜儀(B)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 巷00○00號樓│        │
│    │          │0000000000  │】                                          │        │
│    │          │            │(本次係許育仁持用盧靜儀手機,與蕭登進對話)│        │
├──┼─────┼──────┼──────────────────────┼────┤
│2  │①        │蕭登進(A) │B:我在這邊阿                               │警一卷第│
│、  │106/03/23 │0000000000  │A:在哪裡                                   │251 頁  │
│事  │20:00:11  │            │B:在你這邊                                 │        │
│實  │          │許育仁(B) │A:我來大同醫院怎樣                         │        │
│三  │          │0000000000  │B:姊仔有在嗎?                             │        │
│之  │          │            │A:有拉!你叫他阿                           │        │
│㈡  │          │            │B:我朋友要問你事情啊                       │        │
│︵  │          │            │A:你問你姊就好了                           │        │
│起  │          │            │B:你應該知道阿                             │        │
│訴  │          │            │A:恩!問你姊阿你姊在裡面阿                 │        │
│書  │          │            │B:他鎖起來,你可以幫我打給他嗎?           │        │
│附  │          │            │A:阿                                       │        │
│表  │          │            │B:你幫我打給他阿!叫他幫我開個門           │        │
│8-2 │          │            │A:好                                       │        │
│︶  │          │            │【基地台:高雄市○○00區○○○路000 號8 樓樓│        │
│    │          │            │頂】                                        │        │
│    ├─────┼──────┼──────────────────────┤        │
│    │②        │蕭登進(A) │B:喂                                       │        │
│    │106/03/23 │0000000000  │A:喂!我跟你說開門,阿弟要找你             │        │
│    │20:01:06  │            │B:喔                                       │        │
│    │          │盧靜儀(B) │A:我看尾號的,35號靠爸阿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高雄市○○00區○○○路000 號8 樓樓│        │
│    │          │            │頂】                                        │        │
└──┴─────┴──────┴──────────────────────┴────┘
┌───────────────────────────────────────────┐
│附表十:被告黃瓊瑩被訴106年3月10日販賣毒品予蕭逸翔(無罪)之相關譯文:                │
├──┬─────┬──────┬──────────────────────┬────┤
│1  │①        │黃瓊瑩(A) │A:喂。                                     │警二卷第│
│、  │106/03/10 │0000000000  │B:喂。                                     │37至38頁│
│起  │20:28:54  │            │A:恩。                                     │        │
│訴  │          │蕭逸翔(B) │B:我現在在家阿。                           │        │
│書  │          │0000000000  │A:你在家,你可以過來我家嗎?不然你要等我一 │        │
│附  │          │            │   下喔!喂喂。                             │        │
│表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 號17樓】  │        │
│3-2 ├─────┼──────┼──────────────────────┤        │
│    │②        │黃瓊瑩(A) │A:喂。                                     │        │
│    │106/03/10 │0000000000  │B:喂!你過來啊!因為他要10分鐘才會到,你順 │        │
│    │20:30:44  │            │   便收回去啊。                             │        │
│    │          │蕭逸翔(B) │A:這樣要等等阿。                           │        │
│    │          │0000000000  │B:你幾分會到,他大約10分鐘會到我這裡。     │        │
│    │          │            │A:這樣我知道了!掰掰。                     │        │
│    │          │            │【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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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