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20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黄仲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黃仲源」,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黄仲源」之姓名誤載為「黃仲源」,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