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佳承
洪嘉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866、5351、10467、1053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1、14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承、洪嘉笙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