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09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昶佑
具 保 人 吳友棋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77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7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7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友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昶佑因侵占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裁定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吳友棋提出5萬元繳納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並以傳票通知具保人應於109年9月29日上午11時偕同被告或促請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現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09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